新版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有三个变化!

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一口气公布了三个与公务员有关的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登记办法》《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其中比较受社会关注的是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那么,新版的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和2006年的参公管理单位审批办法有什么不同?小公仔细核对两版办法,梳理了几点。

第一,明确了事业单位列入参公管理的条件

新版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而2006年版的审批办法,只明确了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没有特别强调事业编制的财政供养性质。这意味着,没有财政拨款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无论其职能是否有公共管理职责,都无法再审批为参公管理单位,彻底堵死了部分事业单位转参公的通道。

新版审批办法第四、第五条对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作了明确界定,强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才能授权事业单位开展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对于这一点,2006版的审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

第三,明确审批参公必须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新版审批办法第八条明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对于这一点,特别是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过去是没有名曲的。除此之外,新版审批办法还对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参公管理范围,以及因职能取消、变更等不在实行参公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而对这些,2006版的审批管理办法也没有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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