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是否有義務返還?

3月17日,武岡法院員額法官黃榮良通過多種方法多次做工作,成功調解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這場糾紛以被告鍾某某當場一次性返還原告黃某某人民幣4.5萬元,黃某某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而平息了結。

案情回顧:2020年1月24日上午,正值大年三十,為了在年前給工人們發工資,黃某某從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岡樂洋支行取出6萬元現金用袋子裝好放在車上。回家途中,黃某某下車購買東西時不慎將裝有6萬元現金的袋子掉在地上而沒有察覺,直到回到家才發現6萬元現金已經不知去向。黃某某丈夫馬上打110 向武岡市公安局報警求助,武岡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經調取監控視頻及走訪發現,在城內街道上拾得黃某某從車上掉下的袋子的人當天戴著口罩,經走訪比對,此人與鍾某某的穿著和相貌高度相似。武岡市公安局民警多次找到鍾某某要求返還拾得的錢款未果,黃某某遂將鍾某某起訴至武岡法院,要求鍾某某返還不當得利6萬元。

由於武岡市公安局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100%確定是鍾某某撿到了黃某某丟失的6萬元錢,而鍾某某又極力否認自己撿了錢的事實,該案承辦法官黃榮良找到鍾某某的親屬,指認監控視頻中拾得袋子的人正是鍾某某;又到銀行調取黃某某當天的取款視頻,確定了黃某某當天確實有取款6萬元並把錢放進了銀行專用的紅色塑料袋,該袋子的樣式與監控拍到被人撿到的袋子完全吻合;同時黃榮良還掌握到鍾某某除了每月有兩千餘元的退休金外無其他額外收入。通過調查鍾某某1月24日以後的銀行存款流水,黃榮良發現鍾某某的銀行賬戶在1月27日現金存入了4.7萬元,案件真相此時已水落石出,於是黃榮良立即凍結了鍾某某賬戶的6萬元存款。

普法課堂|撿到錢是否有義務返還?

3月17日,黃榮良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並邀請了被告鍾某某的侄女及其在邵陽工作的妹夫一起做鍾某某的思想工作。一開始,鍾某某承認了拾得錢袋子的事實,但堅稱袋子裡只有一萬元,在擺出相關證據並闡明拒不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後,鍾某某見所有人證物證都指明瞭是自己拾得了裝有6萬元的袋子且證據確鑿,他最終承認撿到了6萬元的事實並與黃某某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普法課堂:撿到錢有義務返還嗎?答案是應當返還。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回給權利人。"。因此撿到他人的錢,不管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來說,都應該將撿到的錢返還給失主。如果掉錢的人是正在讀此文的你,那麼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起訴拾得的人返還不當得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