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毒王”的鄭州男子,會不會被判刑?如果判刑會判多少年?

博聞爸爸育兒經


會被判刑,他觸犯了國家刑法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肯定會接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他的情況根據情節輕重判刑是在三到七年,他的情況比較嚴重,估計會判刑七年時間


三哥趣談


先自我介紹一下,我也是河南省的一員,和所為的"毒王"沒有任何親情關係。就這事我談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我認為毒王有錯,錯在知道疫情這麼嚴重還頂風出去旅遊看球而且還是疫情比較重的國家意大利.。但是,大家都知道,所有入境人員都必須在入境後在指定的酒店或賓館內強行隔離14天才能放行,而且飛機票上也顯示他從什麼地方來的,那個被稱為毒王的人怎麼就能.回來鄭州哪?這說明了第一道關卡的失職,所以,要負主要責任。(這只是本人的認為)


狼部落54137081551


首先先敘述一下案情:

2020年3月11日12時40分,鄭州市確診1例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病例,該病例是鄭州市首例境外輸入性確診病例。患者郭某鵬,男,30歲,現住鄭州市二七區蜜蜂張街道辦事處京北社區中原東路73號樓,職業為:浩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鄭州市交通運輸局執法支隊鄭東新區執法大隊勞務人員。3月1日,郭某鵬由北京首都機場乘EY889航班飛往阿聯酋阿布扎比;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飛往意大利米蘭;3月6日,由米蘭乘EY88航班飛往阿布扎比,轉乘EY888航班於北京時間3月7日8時50分抵達北京首都機場,經測體溫正常出航站樓後,乘坐機場大巴於10時30分許至北京西站。3月7日13時,經測體溫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267列車(17車廂63號)於21時50分到達鄭州站西廣場,後步行到家。3月8日7時28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1號線0143車換乘5號線0516車(醫學院站-鄭州東站-康寧街站)至單位(鄭東新區基運大廈6樓)上班;18時49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5號線0507車換乘1號線0143車(康寧街站-鄭州東站-鄭州火車站站)下班回家。3月9日7時31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1號線0144車換乘5號線0532車(醫學院站-鄭州東站-康寧街站)至單位上班;18時45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5號線0506車換乘1號線0129車(康寧街站-鄭州東站-醫學院站)在醫學院站出地鐵後,步行至一心堂鄭州中原路連鎖店買藥,後居家未外出。3月10日8時,經大數據比對,發現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趕至居住地,由120救護車將郭某鵬轉運至二七區集中隔離點;15時30分,因發熱由120救護車轉運至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17時,由120救護車轉運至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3月11日確診。截至3月11日12時,經流調初步判定密切接觸者24人,均已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郭某鵬返回鄭州後隱瞞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這些是公安機關公佈的基本的案情。下面是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五個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明確規定了以上五個具體罪名在兩種情形下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

第一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說明以上五個具體犯罪是危險犯;同時還包括了上述具體犯罪處於的狀態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的“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以上五個具體犯罪的結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現嚴重後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罰幅度和種類也比第114條規定的要嚴厲。

郭某鵬首先涉嫌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由於當前案件事實還不清楚,主要是犯罪故意還是過失,假如有明知患病的情況下,仍去乘坐公交工具,上班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也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最高可以判無期徒刑、死刑。前提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心裡顫動的一點點


法律就是法律,和個人價值取向沒有關係,就像正當防衛還有防衛過當的,如果是按照個人價值取向判案,那很難定罪了,畢竟每個人價值取向都有差異,我國用的是成文法,以法律本身為依據的前提下在考慮個案

他們那棟樓正好有個律師事務所,因為他這個事情被隔離14天也開不了業,那個事務所也把他起訴了,這個判決分民事和刑事,直接上法條吧:

郭某鵬可能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郭某鵬已經被公安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調查,根據最終的調查結果,郭某鵬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郭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2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如果郭某鵬系已經確診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傳播病毒為目的故意隱瞞行程並且出入公共場所,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可處死刑。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郭某鵬如在入境時沒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故意隱瞞境外旅行史的,根據《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郭某鵬可能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郭某鵬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能不能夠一併追究其侵權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傳染病流行、傳播或者造成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郭某鵬隱瞞行程導致病毒傳播給密切接觸者造成其人身損害,或者因為其行為導致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相關單位被採取停工措施而產生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特別注意的是,受害人或者單位應該注意收集證據,特別是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失的證據,便於起訴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長生酒


首先他主觀是故意的,明知疫情嚴重性,回家不隔離,不上報。主觀上是故意的。並非向提問所問無意。只要他滿十八週歲,應當該故意出罰。

根據相觀法律法規,按故意危害公安全罪,按最高處罰死刑!給社會造成重大應響,給人民造成巨大損失。應當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處罰,處於死刑!


刺客19971214


“毒王”郭偉鵬返回鄭州隱瞞病情。涉嫌妨害傳染病治罪。七天做了六趟飛機,兩趟高鐵。共計2.4萬多公里,相當於繞地球半圈。就為了去看個球賽。七天路線鄭州倒北京690公里北京到阿布扎比6000公里,阿布扎比到米蘭4600公里米蘭到巴西640km。來回往返。


聿銘


為什麼不嚴懲呢?什麼叫他也不是主觀故意的?當他聽到國外也成重疫區了,趕緊往國內跑,經過海關時,海關有關人員還提醒告知,要進行自我隔離,生病發熱了也不去醫院看看,還自己當起醫生給自己看病,跑到藥店買藥,以為吃點藥就會好起來,其母親還有家人幫忙隱瞞其境外史,這還是通過大數據找到的,要不然後果不敢想象,為何不看看其他省份的入境者是怎麼做的,自我素質阿,再一次把我們河南人民推到了風口浪尖上,近兩個月的努力付之東流,看看他辦的事,為什麼要放過阿?


康忙北鼻丶來次夠


1月24號都不讓出門啦,他不知道嗎?,到現在疫情都還沒有解除,他不知道嗎?,3月1號出鄭州到北京,他是怎麼買的飛機票?,他出國7天回國,在北京機場,為什麼不隔離?,機場太大意了吧,也太放鬆了吧?,他回到家裡不自覺隔離14天,就去上班了,他是病毒傳播者,危害極大,應判刑事責任,判他20年,他的母親知情不報,包屁孩子,應判十年,全鄭州人都不會原涼他。


陸海44


害了那麼多人,浪費掉那麼多公共資源。幾乎要把河南1億人民近兩個月,花去了那麼多人力、物力、財力,獲得的來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和對抗疫形勢明向好的期待,毀於一旦。又把1億人民拋入對疫魔的恐慌和折磨中。對他處以刑罰,是其咎由自取。


Minerba8185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