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另一方原則上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另一方認同該債務或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經營,則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24日,王博強向呂鴻雁出具借條,借現金5萬元,同年1月29日,王博強再次出具借條,確認5萬元借款六個月後歸還。
王博強出具借條的時間在王博強和孫冠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借款到期後,呂鴻雁將王博強、孫冠芝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判決
法院認為王博強與呂鴻雁之間的借貸關係清楚,王博強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就孫冠芝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而言,沒有證據證明王博強將借條所載明的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孫冠芝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閱讀更多 成都張映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