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另一方认同该债务或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则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4日,王博强向吕鸿雁出具借条,借现金5万元,同年1月29日,王博强再次出具借条,确认5万元借款六个月后归还。
王博强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王博强和孙冠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吕鸿雁将王博强、孙冠芝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王博强与吕鸿雁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王博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就孙冠芝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言,没有证据证明王博强将借条所载明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孙冠芝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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