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具借款憑證對外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如何確定被告?

對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未還清欠款,出借人起訴,應當以誰為被告,審判實踐做法不一,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從事的借貸活動,法律後果應當由企業承擔,因此,應當由企業作為被告。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借貸合同,如果所借款項用於企業,則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後果應當由企業承擔,因此應當由企業作為被告;如果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作為被告。  

第三種觀點認為,確定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應當以企業為被告;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以其個人為被告。


企業出具借款憑證對外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如何確定被告?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或出具借款憑證,其個人為當事人;

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或者出具借款憑證,該企業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收到款項後,交付給公司或者企業,企業向出借人出具了收據,並且出借人從企業領取了借款利息。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出借人完全清楚其與企業發生借貸關係,而非與法定代表人個人借貸,發生爭議後,企業當然具有當事人的資格。  

當事人對於借款人究竟是企業法人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發生爭議的,可考慮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作為被告,這是由合同相對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所決定的。但是,如果出借人或企業能夠證明所借款項完全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生活或者其他原因使用,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個人作為被告。但是,如果企業同意還款或者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也可以將企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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