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區別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一般情況下區分二者關鍵看犯罪主體。一般而言,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應當以貪汙罪論處;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貪汙罪主體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2.幾種特殊情形下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分:
(1)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如果行為人是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國有保險公司委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以貪汙罪論處;反之,如果行為人既非國有保險公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則屬於職務侵佔罪。
(2)不論在何種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售貨員、售票員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人經手、管理的單位財物的,都屬於職務侵佔罪。因為這些人所從事的工作屬於勞務的範疇,而非公務,不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


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3)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如果是利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即公務的便利條件,非法佔有救災、搶險等特定款物或者代徵、代繳的稅款等,應以貪汙罪論處;反之,如果不是在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裡的集體財產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4)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的,如果由國有單位委派在該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公務的,應以貪汙罪論處。否則,就只能以職務侵佔罪論處。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屬於國有公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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