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侵吞公款幾十萬辯護判緩刑案例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38歲(197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原北京某有限公司業務員,住北京市東城區,暫住北京市通州區。2011年5月28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衛總隊行政罰款十元。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7)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次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燕芬、代理檢察員李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馬忠華、孟曉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趙某身為北京某有限公司業務員,利用收取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等13家客戶洗碗機租賃費和清潔劑承包費的職務之便,採取收不入賬的方式,相繼侵吞公司財產共計人民幣555287元,用於賭博和日常消費;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案發後,部分贓款已退賠。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同時認定被告人趙某具有自首等情節。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趙某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告人趙某作為北京某有限公司業務員,利用收取北京某有限責任公司等13家客戶洗碗機租賃費和清潔劑承包費的職務之便,採取收不入賬的方式,相繼侵吞公司財產共計人民幣555287元,用於賭博和日常消費;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被告人趙某已通過家屬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顧某、侯某、陳某1、紀某、魏某、馬某、肖某、李某、張某、彭某、姜某、陳某2、董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照片,筆記本,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營業執照複印件、勞動合同書、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工資明細、欠款明細、情況說明、賬單明細、餐飲清潔技術服務合同、洗碗機租賃合同、支出憑單、記賬憑證、收據、證明、工作說明、發票、網上銀行轉賬信息、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諒解書、收據、轉賬記錄、電子回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趙某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已通過家屬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並考慮到本案其他具體情節,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辯護人馬忠華、孟曉海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