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進口豪車曾二次做漆汽車銷售商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被判賠20萬元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管靜宇) 來源:人民法院報

花費百萬餘元購買進口豪車,卻發現新車有個部位曾二次做漆。近日,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被判賠償消費者20萬元。

2019年4月26日,王先生與蕪湖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產自美國的林肯領航員尊耀汽車,價格為107.8萬元。6月15日,王先生將車輛送至4S店貼車衣,撕車衣時該車右後葉子板處被撕掉一小塊車漆。王先生以為是4S店的過錯導致,要求4S店對油漆進行修補。

修補過程中,4S店工作人員明確告知王先生此車在銷售之前有做過二次油漆的痕跡。被告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工作人員與車輛生產廠家聯繫後告知王先生,該車在運至4S店前確實做過一個漆面品質調整,被告對此並不知情。汽車生產商向被告出具了“情況說明”,承認車主反映的情況可能與工廠生產過程中為確保產品質量,按林肯汽車流程、標準對車輛所進行的相關調整有關。王先生認為,被告故意隱瞞車輛曾做過二次漆面調整及音響和倒車影像不合格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汽車買賣合同,原告退回車輛,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107.8萬元並支付利息;被告按車價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323.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生產廠家、銷售者均未否認該車右後葉子板處做過二次油漆,故對原告認為涉案車輛右後葉子板處做過二次油漆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於原告主張涉案車輛存在倒車影像不顯示、收音機自動開啟等的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涉案車輛雖做過二次油漆,但面積較小,且不影響車輛的性能、使用功能、安全性等,不應據此認定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考慮到原告購買的是價值過百萬元的進口車輛,雖然二次油漆調整並不會影響車輛的使用功能,但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該事實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故被告未將該事實告知原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原告的知情權。

法院遂綜合考量涉案車輛的價格、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權的內容以及對原告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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