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導語

趙翼《陔餘叢考》雲:

自成化至天啟,一百六十七年之間,其間延訪大臣,不過弘治之末數年,其餘皆簾遠堂高、君門萬里。無怪乎上下否隔,朝政日非!

這在中國兩千年來的君主集權國家中都是十分罕見的。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皇帝不親政,可以避免眾多尷尬

如果不是身在其位,恐怕無法有如此深的感受。原來皇帝不親政、不面接大臣,竟然是最高決策層的共同選擇:宦官不願皇帝見大臣,擔心君臣一見面、一交談,自身的營私、作弊、弄權便暴露無遺;大學士和皇帝也不願意見面,封閉既久,見面之後難以溝通,前者擔心沒有真才實學而丟面子,後者更不願在外臣面前露短。

見了大家都不方便,內官不便、大學士不便、皇帝更不便,大家都清心省事,於是垂拱之治成矣。

正統以後,明朝中央決策系統的運行程序

全部政務的處理、裁決,重大問題的決策,幾乎均由各部門議定。府、部、院諸衙門該管事務,皆由各衙門先行提出處理意見,是為“部議”。弘治時左諭德曾彥在疏中就說:“諸臣章疏,皆蒙令所司議處。”

官民建言奏章之重大者,先由禮部,後由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聚議裁處,是為“廷議”

官員的任免升黜,文歸吏部、武由兵部;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及在外督、撫員缺,則由“廷推”

重大案件的判決,有“三司會審”;難以結案者,又有“廷鞫”

所有奏章,包括部議、廷議的結果,均由內閣票擬批答

對票擬進行最後審批的是司禮監的批紅

皇帝詔令敕諭的頒佈,得由六科簽署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明朝的眾多政務,官員們都能自行處理,皇帝只需名義裁決

在全部過程中,皇帝的工作只是對章奏和閣票象徵性地“略覽一二”。儘管世宗、神宗有時也自行批答、更改閣票,但只不過是以恩威莫測的權術駕馭群臣,以示“乾綱獨攬”。

然而,所有的政務又都是以皇帝的名義裁決。

這種為解決皇帝無法事必躬親而又得大權獨攬而形成的決策程序,使得皇帝可以完全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為皇帝的不視朝不親政、“垂拱而治”提供了條件。

這些程序,歸根到底就是一個“公文往來”,用嘉靖時給事中章僑的話說,是皇帝“高拱穆清於上,而付萬幾於章奏之間”。

皇帝不親政,但他是裁判

皇帝的不視朝、不親政,在一定程度上釀成了明代中後期的宦官專權、閣臣傾軌、閣部相爭、門戶紛立。所以正德時吏部尚書楊一清就曾為武宗的不親政而上疏:“陛下豈以天下政務,文武諸司分職於外、輔導之臣論思於內,委任責成,可不勞而理?”隆慶時的內閣首輔高拱則直言不諱:“閣臣擬令代答,以致人主玩愒。”

但是,此時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與洪武時期的態勢卻不相同,皇帝不再是作為矛盾的一方,而是處於超乎各種矛盾之上的協調者的地位。皇帝可以不對任何決策負責,卻隨時可以追究決策失誤的責任。這樣,可以避免因皇帝親政而造成的政策不易轉變、矛盾沒有緩衝餘地等弊病。

從明中葉以後的輿論來看,官僚集團倒是更傾向於贊成皇帝的不親政,只是措詞比較含蓄而已,稱為 “垂拱”。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垂拱而治”是文官們最喜歡的執政方式

正德、嘉靖之際為吏部尚書的王瓊,就一方面稱譽明太祖廢除丞相、加強皇權的措施“高出千古”,以抨擊內閣的權重,另一方面卻將“事皆朝廷總之”的原則偷換成了“朝廷端拱以照臨於上”,並大加讚揚。但是,作為希望有所作為的政治家,高拱對此則痛心疾首並揭示出其中的隱秘:

致君以格心為本,格心以誠意為本。今日輔德之事全未。且莫說朝夕納誨、格君心之非,即平日何曾講論個道理、商量個政事?縱緊急不得已事,亦只札子往來而已。書既不能盡意,而又先經內官之手拆視而後進上,機密之言,如何說得?君臣道隔,未有甚於此也。然事須面議,乃得其情,而面議不得、開端不止。內官不樂人主與大臣說話,恐破其壅蔽。而輔臣亦不敢苦請面對,若忽然問一件道理,未必能知,問一件事體,未必能處,原無本領當面說個甚,所以亦不樂於面對也

要求皇帝親政視朝的呼聲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趨於強烈。一是宦官專權,二是內閣專權。

在明代中後期,評價皇帝的優劣和政治的盛衰,不再看皇帝是否親政,而是看其是否能起著最高裁決者和協調者的作用。

從一定意義來說,明朝末代皇帝崇禎帝的親政,正是萬曆末年至天啟時整個官僚集團內部的權力制衡態勢遭到嚴重破壞、國家機器運轉發生障礙的結果。但明朝的統治也便江河日下、無可挽回了。

皇帝也不能說一不二

人們在評述明代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時,總是用皇權的“至高無上”、“不受任何限制”來說明其強化的程度。而事實上,任何專制君主都得受到社會經濟條件、傳統道德規範的制約。

我們通常所說的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只是說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原則上得由皇帝作出最後的裁決,而並不意味著事無鉅細,均得由皇帝決定;我們說皇權不受限制,只是說沒有對皇帝實行限制的法律條文,而決不意味著皇帝可以無所不為或為所欲為。

在明代中後期,皇帝在權力結構和政治體制上至少受到以下幾個層次的“合法”限制。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司禮監是阻止皇帝越軌的第一道防線

一是司禮監。這是被人們視為明代君主專制腐朽之源、明朝宦官專權禍害之源的機構。但實際上,它又是皇帝越軌行為的第一道防線。皇帝的意旨,須經司禮監才能下到內閣,如果旨意不合“祖制”,司禮監可據理力爭。

如成化時憲宗欲易儲,司禮監太監懷恩以社稷安定為由,“死拒不從”,並聲稱:“非敢違命,恐違法耳。”

又如武宗從劉瑾等遊,不理朝政,司禮監太監王嶽等即聯合閣、部大臣,極力勸諫,並欲重懲劉瑾等。

由於明代司禮監權重而內外廷矛盾時時激化,所以人們往往忽視它在限制君主獨裁方面的作用。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內閣也會對皇權進行限制

二是內閣。內閣的主要事務是票擬,雖說是旨意到閣,內閣擬票,但如果認為旨意有礙國計民生、有損官僚集團的利益,內閣可提出不同的意見,請皇帝收回成命,或拒不擬票。這在當時叫“執奏”。

如世宗因孝宗張皇后曾抑其母蔣氏,遷怒於張後的兄弟張延齡,四諭內閣及首輔張璁,命其票擬處張延齡死刑。張璁先後十三疏表示異議,終至減刑。

又如崇禎帝欲定“從逆”案,廣為羅織,命內閣列名,首輔韓爌再三拒之:“臣等職在調旨,三尺法非所習。”

明朝皇帝任意凌辱臣下,官員卻以法定職責諫諍,遂成“垂拱而治”

六科官銜低,卻對皇權的抗爭最為激烈

三是六科。凡誥制敕文的宣行,均由六科簽署,大事復奏、小事頒佈,如有詿誤,當封還執奏。

如嘉靖二年二月,世宗親批都察院差御史巡鹽事,稍有失誤,刑科給事中黃臣等即予駁還。鄧繼曾等則將未經內閣票擬的“中旨”斥為“事不考經、文不會理”。

在保持各個系統、各個層次權力相互制衡的過程中,科道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以“上下相維、大小相制”原則建立起來的六科十三道言官系統,是明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明朝國家權力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宦官干政或專權時,科道是抨擊和抗衡宦官的重要力量;在宦官勢力消退、內閣勢力擴張時,科道又是牽制內閣的重要力量。弘治時戶部主事盧錦對此看得十分透徹:“蓋必有學士,則內臣不得以自專;有都給事中,則學士、內臣不得以聲氣相倚。”

而對於皇帝的越軌行為,抗爭最為激烈的,也是科道。

顧炎武在評價明代科道作用時認為: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者,故給事中品卑而權特重。萬曆之時,九重淵默,泰昌以後,國論紛紜,而維持禁止,往往賴科參之力。

對皇帝的這些限制,不同於一般臣下對君主的諍諫,而是以該衙門的法定職責為保證的。明代皇帝對臣下凌辱之甚,是歷代所罕見的,但受制於臣下之多,也是歷代不多見的。

結語

從上述變化可以看出,明太祖建立的各部門相互頡頏、事皆皇帝主之的國家權力結構和政治體制,在中央決策系統中已演變為皇帝“垂拱而治”,司禮監代表“朝廷”並與內閣“對柄機要”的“以內製外”的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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