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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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它來了!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每年一到“315”

相信那些平時坑過消費者的無良商家們“腳趾拇”都摳緊了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去年我們三臺這些商家“不信邪”的案例

當然,敢侵犯消費者權益就得準備好接受正義的“鐵拳”!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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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險無保怎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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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某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三臺分公司於2018年7月10日洽談購買某某人壽保險公司的商業團險,7月14日將公司所有參保人員(包含員工趙某某)的名單及詳細個人信息交給了保險公司業務員,7月17日上午9點23分將款項6200元打入保險公司賬戶。7月18日下午,趙某某在潼川鎮建設街發生交通事故,致手臂骨折。保險公司業務員多次推脫,2019年3月12月, 保險公司突然通知拒賠,原因是保險單生效時間是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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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及結果】2019年3月26日,北壩消委分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該公司出示了2018年7月17日向某某人壽保險公司轉賬的記錄及2018年7月14日通過電子郵箱向保險公司轉發參保人員信息的記錄,在大量的事實證據面前,該保險公司承認是公司工作疏忽造成的。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保險公司向趙某某賠付住院醫藥費8000餘元。

【小編來說說】現實中,消費者在購買商業保險的時候,往往會忽略保險生效時間。普通意外險產品的保險生效時間為投保人付款的次日零點。此案可巧,正好是前後一天,差點出現有險無保,好在投保方妥善保管了投保相關證據,才有力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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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出問題,我要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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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19年6月9日,消費者袁某某在建中場鎮一家電經營部購買“奧克斯”FS1605型落地扇一臺,價格168元。安裝使用後於6月11日出現轉動異響的故障。12日,袁某某找商家反映問題,商家同意維修處理,但處理後並沒有解決問題,隨後袁某某到觀橋消委分會投訴,要求商家更換商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經查證,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消委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商家認可電扇故障情況,願意提供維修但不更換。消委會進行調解,宣講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商家為袁某某更換新的同品牌落地扇一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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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來說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此案中,商家銷售的產品出故障後經維修仍未解決,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適用上述法規 。

各位消費者,發現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質量問題,記得保留購買票據和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向消委會(消協)組織投訴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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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他們來村裡推銷,產品有問題時卻找不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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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19年9月2日,富順消委分會接消費者李某某投訴稱,7月6日,一夥人到其村裡推銷,李某某一時心動購買了1臺價值1380元的淨水器,使用半個月後發現出水小、濾芯堵塞等問題,期間要求維修兩次仍未解決問題。 該消費者按購物小票上的電話與商家溝通,要求退貨被拒絕,遂投訴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因是上門推銷,且沒有詢問銷售者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只在購物收據上留有南充市的售後地址,消委分會工作人員與當地村委會溝通、與銷售者電話聯繫,宣講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三包”規定。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消費者退還淨水器,經營者退消費者貨款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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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來說說】與前一案例一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淨水器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提出退換貨要求。

消費者們注意了,需警惕上門推銷、不法“會銷”,這類經營者往往無正規店鋪,如遇產品質量問題需維修、更換、退貨、退款的,很難再次聯繫到外地流動經營者,增加維權難度。購買商品最好到正規的實體商店內購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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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為何遲遲辦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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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19年10月,縣城區某樓盤項目業主多次向縣住建部門反映其購買的房屋遲遲未能辦理不動產證書和車位不足等問題,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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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及結果】該局房監股組織工作人員現場查證:該樓盤項目於2016年4月交付使用,因涉及物業用房、社區用房等問題,遲遲未能通過相關單位驗收。工作人員多次組織開發企業和業主代表協商,督促開發商協調相關部門加快驗收進度。

最終雙方達成意向協議:由公司承諾辦證時限,不足車位由公司給小區一次性補償。截至目前,該項目已完成首批登記,辦理不動產證書共30戶,第二、三批辦證資料已提交到不動產登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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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來說說】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第一款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時間內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辦理期限的,期限屆滿未辦理,構成違約;(2)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辦理的,構成違約;(3)商品房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未辦理的,構成違約。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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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需謹慎,警惕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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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19年8月29日,古井消委分會接萬安鎮蘭女士投訴稱,其爺爺通過四川電視臺某頻道銷售電話購買了某品牌膠囊,發現該膠囊說明書的功能主治上並沒有其資料宣傳的功效,且價格比網上查詢的價格高出很多。經與銷售方協調要求退貨退款無果,遂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消委分會全面掌握情況後,多次與銷售商家、電視平臺進行聯繫、協商,強調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全額退回當事人貨款15680元。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小編來說說】廣大消費者,特別是中老年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應仔細查看藥品說明書,不要聽信虛假廣告,多徵求家人意見,警惕消費陷阱。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

↓ ↓ ↓ ↓

各商家們不如把每天都看作“315”,以誠信換放心,共建和諧市場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廣大消費者們購物時記得擦亮雙眼,若遇到問題,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尋求幫助,科學、合法維權。

又到一年“315”盤點三臺這些“不信邪”的商家

(陳怡 通訊員:縣消協 圖片來源於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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