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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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它来了!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每年一到“315”

相信那些平时坑过消费者的无良商家们“脚趾拇”都抠紧了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去年我们三台这些商家“不信邪”的案例

当然,敢侵犯消费者权益就得准备好接受正义的“铁拳”!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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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险无保怎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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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洽谈购买某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团险,7月14日将公司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员工赵某某)的名单及详细个人信息交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7月17日上午9点23分将款项6200元打入保险公司账户。7月18日下午,赵某某在潼川镇建设街发生交通事故,致手臂骨折。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推脱,2019年3月12月, 保险公司突然通知拒赔,原因是保险单生效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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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2019年3月26日,北坝消委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该公司出示了2018年7月17日向某某人寿保险公司转账的记录及2018年7月14日通过电子邮箱向保险公司转发参保人员信息的记录,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该保险公司承认是公司工作疏忽造成的。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赵某某赔付住院医药费8000余元。

【小编来说说】现实中,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保险生效时间。普通意外险产品的保险生效时间为投保人付款的次日零点。此案可巧,正好是前后一天,差点出现有险无保,好在投保方妥善保管了投保相关证据,才有力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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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出问题,我要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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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6月9日,消费者袁某某在建中场镇一家电经营部购买“奥克斯”FS1605型落地扇一台,价格168元。安装使用后于6月11日出现转动异响的故障。12日,袁某某找商家反映问题,商家同意维修处理,但处理后并没有解决问题,随后袁某某到观桥消委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更换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可电扇故障情况,愿意提供维修但不更换。消委会进行调解,宣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为袁某某更换新的同品牌落地扇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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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来说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中,商家销售的产品出故障后经维修仍未解决,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上述法规 。

各位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有瑕疵或质量问题,记得保留购买票据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消委会(消协)组织投诉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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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他们来村里推销,产品有问题时却找不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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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9月2日,富顺消委分会接消费者李某某投诉称,7月6日,一伙人到其村里推销,李某某一时心动购买了1台价值1380元的净水器,使用半个月后发现出水小、滤芯堵塞等问题,期间要求维修两次仍未解决问题。 该消费者按购物小票上的电话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被拒绝,遂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因是上门推销,且没有询问销售者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只在购物收据上留有南充市的售后地址,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当地村委会沟通、与销售者电话联系,宣讲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消费者退还净水器,经营者退消费者货款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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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来说说】与前一案例一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净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提出退换货要求。

消费者们注意了,需警惕上门推销、不法“会销”,这类经营者往往无正规店铺,如遇产品质量问题需维修、更换、退货、退款的,很难再次联系到外地流动经营者,增加维权难度。购买商品最好到正规的实体商店内购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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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为何迟迟办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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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9年10月,县城区某楼盘项目业主多次向县住建部门反映其购买的房屋迟迟未能办理不动产证书和车位不足等问题,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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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局房监股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查证:该楼盘项目于2016年4月交付使用,因涉及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问题,迟迟未能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开发企业和业主代表协商,督促开发商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验收进度。

最终双方达成意向协议:由公司承诺办证时限,不足车位由公司给小区一次性补偿。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首批登记,办理不动产证书共30户,第二、三批办证资料已提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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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来说说】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期限的,期限届满未办理,构成违约;(2)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办理的,构成违约;(3)商品房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办理的,构成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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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需谨慎,警惕消费陷阱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案情介绍】2019年8月29日,古井消委分会接万安镇兰女士投诉称,其爷爷通过四川电视台某频道销售电话购买了某品牌胶囊,发现该胶囊说明书的功能主治上并没有其资料宣传的功效,且价格比网上查询的价格高出很多。经与销售方协调要求退货退款无果,遂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委分会全面掌握情况后,多次与销售商家、电视平台进行联系、协商,强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全额退回当事人货款15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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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来说说】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不要听信虚假广告,多征求家人意见,警惕消费陷阱。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 ↓ ↓ ↓

各商家们不如把每天都看作“315”,以诚信换放心,共建和谐市场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广大消费者们购物时记得擦亮双眼,若遇到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寻求帮助,科学、合法维权。

又到一年“315”盘点三台这些“不信邪”的商家

(陈怡 通讯员:县消协 图片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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