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全额计息”异化为“高利贷”

李澳(化名)近来遇上点麻烦事。他迟还了招行信用卡5600元,结果银行收了近1200元的利息,经询问得知,银行是依据他账单全额7.6万元计息的。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不少持卡人在各类平台反映,受疫情影响不能全额还信用卡的话,能否不要按照账单全额计息?(3月15日 新京报网)

http://www.bjnews.com.cn/finance/2020/03/15/704130.html

“全额计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不论已还金额有多少,发卡银行都将按照当期账单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如此,这很容易导致用户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银行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尽管“全额计息”饱受诟病与争议,且有持卡人不满“全额计息”方式而与银行对簿公堂,但此问题依旧是行业痛点。

根据媒体记者调查,咨询了12家银行,当前仅工行部分卡种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方式,其他银行均为全额计息。而此前更有媒体报道,个别银行通过“全额计息”,从用户那里获得利润的实际利率高于最高法划定的36%的红线,这本就属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可见,“全额计息”若没有有效的规制,既有可能异化为“高利贷”。

早在2018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否定了“全额计息”这一霸王条款。此前还有报道指出,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银行提供“容差容时”服务,可视为对“全额计息”条款的自我修正。从这些层面讲,“全额计息”理应被“淘汰”。

更进一步来看,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给出两个备选方案:第一种,支持“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第二种,假如银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全额计息条款”无效;银行做出“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经还款90%以上,则“余额计息”。从情理角度来看,这也比较合理,也能让当事人所承受。

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疫情期间,银行还采用“全额计息”方式,显然欠妥。毕竟,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领卡人确实是因疫情影响难以及时还款,发卡银行理应拿出合乎法律及更人性化的方还款方式。

诚如有媒体指出,银行业已经在舆论压力之下,取消了所谓“信用卡滞纳金”,但是对于“信用卡全额计息”,银行业还是没有松动的迹象。既然银行业舍不得放弃这块奶酪,那么就需要司法政策倒逼了。不过,笔者以为,面对饱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更亟待行业自身引起重视,并唯有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银行也才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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