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之规定?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个合同即将期满。

2.劳动者方面不具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3.单位和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劳动者有单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先权,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只具备条件1、条件2,双方还没有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不符合上述三个全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在期满时终止。


大言君聊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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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的内容: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的规定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先看看第1个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之前已经签订过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现在第二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需要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公司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再看第2个条件: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能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没有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员工又在之前和公司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虽然看着比较绕,但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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