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中國保險最大謠言: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

因一篇描述行業馬太效應的文章,《今日保》後臺引來諸多類似留言:

“門檻高,保險公司裡的‘差等生’進不來”

“監管嚴,保險公司不敢亂來的,監管部門有人盯著呢”

“有補償,虧的是公司,你的保單再不濟也有政府給兜底”

“國內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倒閉”……

似乎皆在訴說一個保險行業的“共識”: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就算倒閉也有政府兜底。

這和大量朋友圈、第三方宣傳平臺、營銷話術中的“不會倒閉”異曲同工,也有源自《保險法》的論證,事實真的如此嗎?

為此,《今日保》查閱多方資料發現:“保險公司不會倒閉”的“行業共識”也許是國內保險業最大的謠言,或者說是對消費者、資本甚至保險人最大的毒藥。

關於保險公司能不能倒閉,拋開銷售層面——“喊話消費者,放開膽子去購買”的考慮,也是一個行業大問題,衡量市場是否健康的指標之一。

舉凡成熟、健康、發達之國內外市場,皆生死自然,有死有生,概莫如是。

下面《今日保》將所整理之資料梳理呈上,並以自問自答形式,走近這個“行業共識”。

保險公司不能倒閉的由來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這恐怕是大量營銷員引用的《保險法》論據,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理解(曲解)為“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有意無意忽視其中的條件。

爭議在於壽險公司是否可以倒閉。注意,這裡的關鍵詞是“解散”,非倒閉。期間區別,科普兩個詞。

公司解散,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願解散;一類是強制解散。

公司倒閉是破產,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屬強制性解散。

依法裁撤顯然屬於強制解散,一般出現這種原因多是經營性破產。對之《保險法》有進一步的要求條款: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注意,這裡出現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解釋了,壽險公司是可以倒閉、破產的。

《保險法》九十二條的出現,主要是對消費者基本權益的保護,這也衍生出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保險公司不能倒閉的說法,即便倒閉也不會有損失。這個問題,下面將詳細闡述。

關於保險公司不能倒閉的另一個有力論據——查探保險行業歷史,1979年復業後,國內似乎沒有解散、倒閉的公司,也因此逐漸形成了“國內沒有倒閉的公司,以後也不會有”的現實輿論。

基於保險牌照的稀缺性和金融的高管制性,保險監管部門對設立保險公司有著嚴格規定: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由此推導出保險公司股東皆是有實力者的“優等生”,且經營業績良好,公司穩定型良好,倒閉可能性小。

“門檻高”,“資源稀缺”,“國內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倒”、《保險法》保護之類的說法日漸盛行,甚至成為大多數消費者眼中的共識。久而久之,三人成虎,人云亦云。

現實中,保險公司能否倒閉?

現實之下,保險公司能不能倒閉?

答案是肯定的。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據《保險法》第89條、90條、144條規定顯示,保險公司或主動、或被動的解散、破產、倒閉,都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流程進行申報。

另一方面,按照其他金融市場主體可以進行破產清算的案例看,保險公司同樣能夠進行破產清算。

前提是,保險公司在申請破產、清算過程中,必須由監管層介入,經監管同意後才可正式通過。

這是由於保險的特殊性,作為風險保障的金融產品,先消費、後享受的消費模式,本就讓消費者一改之前的消費習慣。

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引發消費者恐慌,進而引起“退保潮“,影響的不僅是保險行業的穩定,更可能會引發普遍性的金融風險。

所以說,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但需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相關業務的轉接。

真的沒有出現解散、倒閉的公司嗎?

東方人壽、國信人壽出現過;

被接管的公司出現過:永安被當時央行接管、新華保險因股東問題被保險保障基金接管、中華聯合因鉅額虧損,資不抵債被保險保障基金救助;安邦因前董事長涉嫌集資詐騙等被保險保障基金接管;

還存在大量經營困難、甚至部分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的現實;

雖說政府作為最後的“護航者”,以盡最大可能不使保險公司解散或倒閉。但試想一下,擁有千億資金的保險保障基金,為接盤安邦,動用約50%的資金餘額。

608億元已非前兩次27億、60億的體量,是超過半數的“家底”。這樣的“兜底”,保險保障基金還能接幾次,一目瞭然。

再聯想2005年2月成立,當年6月即解散的國信人壽,僅存在4個月,“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在中國保險史上更像是一位“過客”。

只能說,保險公司解散、倒閉的案例確實存在過,也確實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發生過。只是,“林花謝了春紅,太匆匆”。

面對經營困境險企,監管的方子?

出現危機,怎麼辦?

警告、整頓、停止新業務、派駐小組、接管、清算……從主動到被動,是監管手段的一點點收緊,也是面對困境險企開出的“藥方“。

回顧2017年下半年至今,嚴厲表態、高頻發文、週末加班、鉅額罰單......這些情形成為常態。監管忙碌之下,是強化制度建設、強化處罰力度、強調政治正確的信號釋放。

罰款增倍、接管整頓、反思不足、強化內控、行業檢查、彌補短板、規範銷售、出臺制度……多個風險屏障的設置,是防範未然的準備,更是擺正行業方向的標尺。

從“償二代“到股權規範,再到產品設置,精細化的要求,細分的行業規範,震懾之下,更見細微要求。

先是償付能力要求: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 9號: 壓力測試》

第十九條 基本情景下,報告年度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 100%至 150%之間的保險公司,應開展反向壓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風險狀況,選擇一個最主要的風險因素,在維持基本情景下的其他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假設公司報告年度後下一個會計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至 100%的水平時,計算該風險因素的變化水平,以評估保險公司對主要風險的承受能力。

保險公司可以選擇多個主要風險因素分別進行反向壓力測試。

第二十四條 基本情景下,預測期間任一會計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的,保險公司應在壓力測試報告中詳細說明擬採取的管理措施及實施計劃,並提供管理措施實施後的償付能力預測果。

對出現上述情況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措施,並可向保險公司瞭解管理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必測壓力情景和自測壓力情景下,如果預測會計年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100%或者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 50%,保險公司應在壓力測試報告中說明擬採取的償付能力改善措施。

再看《保險法》舉措:

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公司治理方面,加大對股東監管力度。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戰略類和財務Ⅱ類和財務Ⅰ類等四個類型,分別提出不同的監管要求。

對於控股股東則明確列出十大負面禁入行為:

(一)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二)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

(三)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

(四)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六)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七)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

(八)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九)曾經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

(十)其他對保險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具有兜底功能的保險保障基金有多大?

如果保險公司真的“走投無路“,怎麼辦?

保險保障基金開始出手,也是兜底保險公司的第一選擇。

回到最初的疑問,為什麼是保險保障基金接盤?保險保障基金是一個怎樣的存在?

《保險法》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這麼說來,保險保障基金,源自保險,更用之於保險。

關於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的來源,“每家保險公司都必須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出資一部分錢給國家,因此,在每家保險公司繳納的錢彙集在一起,國家就成立了中國保險保障基金。“

根據相關法條要求,保險公司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該項基金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6%時(1997年之前為10%),停止提取該項基金。

而每家公司繳納的錢不同,該公司如果收到的保費越多,承保的風險則越高。為此,需要繳納的費用就越多。

保險保障基金由國家控股,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這筆基金做運作打理。

既然資金來自於保險,是不是所有保險公司一旦出問題,保險保障基金就會出手?

NO!

每一次出手都是很慎重的思考。

從新華保險到中華聯合保險再到安邦保險集團,一家世界500強企業、兩家大型保險集團,要麼是擁有不錯的保險底蘊,要麼是具有不錯的資產質量。

以新華保險為例,早已全國佈局實現,保費上量的銀保渠道、高價值的個險營銷隊伍等先發優勢已建立。最重要的是,已經連續多年實現盈利,有據可查的2009年淨利潤近30億。此後的七年中更是累計實現近400億元的淨利潤,總資產突破7000億元。

接管安邦保險集團,雖消耗了保險保障基金608億元、52%的基金餘額,但從安邦保險集團超過6500億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的家底看,可以說是殷實。

為此,保險保障基金的每一次出手必慎重,因為剛過千億體量的它,依舊難以承受住“多個安邦”。

國際上險企破產,善後工作怎麼做?

保險公司破產後,怎麼辦?

或許國際上已給出答案。

與國內保險市場不同,國外市場環境更為複雜,保險公司破產情況也多有案例可尋。

統計顯示,1978年至1994年,全世界共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其中,1991年成為破產高峰,65家壽險公司破產,46家財產與意外險保險公司破產。

如美國最大的金融保險集團AIG在2008年的次貸危機中也曾險些破產,因其“大而不能倒”的金融地位,美聯儲執行特別計劃救活AIG,但也引起頗多爭議。

另外,根據對美國已破產的財產和意外險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解決一家破產保險公司的淨成本大約是該公司資產價值的100%(以破產前衡量),這意味著該破產保險公司的負債是破產時資產的2倍。

但就現實而言,破產對國家造成的損失遠大於保險公司本身價值。

最著名保險公司倒閉案例當屬九十年代日本出現的一波壽險公司倒閉潮:

90年代迎來保險公司倒閉高潮,日本互助保險、本東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災海上、千代田和協榮生命人壽等保險公司相繼倒閉。21世紀初的5年間,日本壽險公司一度從44家減到38家,幾乎每年倒閉一家。

有學者將之倒閉原因總結如下:

在日本泡沫經濟時期,保險公司銷售了大量的高利率保險產品,在泡沫經濟破滅後的低利率時代中產生了巨大的利差損。

日本泡沫經濟破滅所導致的房地產、債權及股票等保有資產的貶值。

破產的保險公司均為中小型保險公司,因其規模小、銷售效率低下等原因,使成本居高不下,導致了長期性費差損。

為了消除貼現率差額(利差損)和費差損,這些保險公司傾向於高風險、高回報的資金運用模式,其結局是導致了經營失敗。

值得關注的是,九十年代大量日本壽險公司倒閉潮中,“保險保障基金”僅偶有出手,原因資產規模不夠。更多的企業在出售、引資無果後,破產清算。

消費者權益真的不受損害嗎?

“保險公司破產倒閉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消費者的顧慮所在。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顯示,一旦保險公司破產,則需要有接手的保險公司來承接破產公司的客戶,並由保險保障基金協助。

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但保險不會打水漂“。

但現實情況則是,很少有險企願意接管破產險企的保單,因為既是成本問題,又是公司定位問題。所以,一般是由保險保障基金指定接管單位。

另外,《保險法》第一百條中也規定,“保險公司宣佈破產時,保險保障基金需要發揮其救助作用。放在第一位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從消費者角度看,保險公司破產,有損失是難免的。

畢竟“在保險公司清算資產不滿足償付壽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單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保單價值的90% ;為機構的,救助金額為保單價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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