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認定

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電子商務或休閒農業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企業規模。

(1)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企業規模。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規模。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

(3)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規模。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2000萬元以上,其中農產品網絡交易額佔年交易額70%以上。

(4)休閒農業企業規模。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採摘(垂釣)、拓展培訓等服務性收入佔年銷售收入70%以上。

(5)對於通過招商引資或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落戶我市轄區,運營狀況良好、帶動能力特別強、發展前景特別好的企業,年銷售收入(年交易額)按50%執行。

3.企業經濟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足額計提折舊。

4.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品牌效益、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獲得註冊商標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產銷率達93%以上。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低於55%;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6.企業帶農增收能力。企業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原則上畜牧水產企業帶動本市農戶的數量應達到50戶以上,其他類型企業帶動本市農戶的數量應達到300戶以上。

第六條 申報企業積極參與農業脫貧攻堅工作,幫扶建檔立卡貧困戶10戶以上或吸納農村貧困人口就業10人以上,或在貧困村建立種養殖基地帶動貧困村發展產業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七條 申報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託、以利益聯結為紐帶,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申報企業通過採購本市原材料進行農產品加工,在本地採購值佔當年原材料總採購值的50%以上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介紹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的專題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採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的基地和農戶基本情況、促進農戶增收情況等,限1500字以內)。

2.加蓋企業公章的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書。

3.企業營業執照。

4.由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年度的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等,審計報告需加蓋騎縫章,並附中介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5.企業帶農增收的協議、訂單等材料。

6.縣級以上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證明(加蓋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公章)。

7.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8.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專利證書,企業相關產品及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材料,企業環保體系認證證明,或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 註冊商標材料等。

9.企業出口備案證明(包括企業、產品及基地出口備案材料)。

10.縣級以上扶貧部門出具的企業脫貧攻堅工作情況證明材料(包括幫扶建檔立卡貧困戶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繫電話等,加蓋扶貧部門公章)

11.企業與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簽訂的合作合同(協議),共同制定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章程。

12.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招商引資證明、雙創人員證明。

前7項為必備材料,第8-12項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以上材料,未註明必須為原件的,可報送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條 市級龍頭企業申報程序。

1.企業申請。申報企業向所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報相關材料。

2.縣級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核。

3.推薦上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候選企業名單,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級龍頭企業認定程序。

1.材料初審。市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2.實地勘察。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考察組,到企業生產基地和經營場所進行實地勘察。

3.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4.名單審定。市農業農村局彙總評審情況,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認定名單。

5.發文公佈。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佈,並頒證授牌,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市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認定期滿三年開展一次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 監測內容。重點監測企業的運行情況以及引領現代農業發展、帶動農戶就業增收、參與公益事業等方面的情況。被監測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情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後的發展情況;當前運行情況;採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品牌創建及農戶增收等情況;企業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下一步的打算等相關材料。

2.龍頭企業監測表,需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上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等。

4.企業已經享受的各種優惠政策情況。

5.企業帶農增收的協議、訂單等材料。

第十五條 監測標準。被監測企業應滿足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積極參與展覽展銷、脫貧攻堅等活動。同時,企業應在引領現代農業發展、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六條 監測程序。

1.企業自測。被監測企業對照監測標準開展自查,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監測申請,並報送相關監測材料。

2.縣級初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監測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審,並形成審核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

3.市級複查。市農業農村局對市級龍頭企業的監測情況進行復核,並組織實地監測,提出評價意見,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

4.公佈。經研究確定合格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對監測中存在問題需進行整改的企業,給予黃牌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後由企業提出複查申請,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 企業對監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複查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查,複查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局。複查後無異議的,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市級龍頭企業更名應出具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更名材料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以縣為單位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在公佈監測合格企業名單時統一公佈。

第二十條 企業因兼併重組取消原企業名稱的,需重新認定,未重新認定的不得使用市級龍頭企業稱號。

第二十一條 監測合格企業繼續保留市級龍頭企業稱號,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企業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除運行監測外,市農業農村局採取定期統計、情況調度、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對市級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瞭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面情況,幫助市級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級龍頭企業及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的企業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的工作,據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收回認定證書和牌匾,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辦法、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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