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工程中何為不可抗力,如何鑑定,由誰承擔,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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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工程停建、緩建責任

網址:

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4&count=1&cid=5f21fd1e3684b3f4cba1d24720c4adbd_law&chapter=16&part=284#part_284[註明一下:複製鏈接直接網址輸入就好了,會直接跳到第二百八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瞭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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