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經濟學人》上看到一篇文章預測說,隨著疫情加劇,全球可能會有更多企業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擺脫履約合同的義務,免除違約責任,而這會引發一大堆法律糾紛。

新冠肺炎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我們先來做個假設。假設你現在經營著一家小工廠,不久前剛簽了個大單,客戶訂了一批貨,你一邊指揮工人加班加點忙活,一邊喜滋滋地想,等這批交了貨,又能賺上一筆了。

本來一切都很順利,突然疫情爆發了,地方政府下令所有企業必須停工。你傻眼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簡單來說,就是合同雙方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一些預料之外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火災、洪水、颶風、戰爭、暴亂等等,導致當事一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那麼當事方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說得挺清楚的,對吧?那問題來了:新冠疫情的確發生得很突然,誰都沒想到,工廠停產停工又的確是響應政府防疫的要求,企業也沒辦法,那這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作為外行,我們可能會覺得當然算啊。但是站在內行的視角,這個問題沒有這麼簡單。

對於這個問題,我在網上看到了很多不同的說法,但都沒太說透。《合同法》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到底什麼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只寫明瞭判斷標準:發生的客觀事件對當事人來說,必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


你看,這三個“不能”,都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對當事人來說。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並不取決於客觀事件到底是什麼。

當事人是企業​、是租戶、是企業法人、是勞動者等,每一種情況都不一樣,具體的有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抗力能免房租,不負責任等等。這真的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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