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看足球比賽,所謂裁判尺度是有明文規定的,還是裁判自我心中的尺度標準,有說服力嗎?

命由運定


都有

明文的規定是裁判自我尺度的前提條件

任何的足球比賽,裁判都應準守相關的職業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點:

1.不偏袒,做到公正公平

2.執行競賽規則

3.減少誤判的出現

自我尺度的掌握是掌控比賽的必要條件

每場比賽的裁判判罰其實都會不一樣,比如賽前裁判覺得A隊的防守球員一直喜歡用犯規,那吹比賽前可能會提前告知這位球員,這場比賽要吹的嚴了;又比如這場比賽是決賽,為了保持場上的流暢性、觀賞性,可能一般的小動作裁判就不吹了,裁判自我吹罰的尺度都是根據場上形勢來決定的。

然而自我尺度掌握不好,容易引起球員和球迷的指責

我們來舉個經典案例,15賽季的中超申花上港德比戰中,主裁判馬寧頻繁地吹罰犯規,出示紅黃牌,使得比賽支離破碎,破壞了比賽本應有的連貫性和精彩度。全場比賽馬寧一共出示了九黃三紅,上港吃到三黃,綠地申花六黃三紅,其中八黃二紅都是在上半場出示,賽後主裁判馬寧受到了球迷們的指責和輿論。


足球場下那些事兒


個人感覺裁判更忠實於自己的情感標準,至於寫在文本里的標準化規則也只是用來敷衍挑剔者的文字說明而已。

那麼,能夠站在世界大賽決賽賽場上的裁判是否會更加忠實於文本里的尺度呢?其實不然,我並不認為一個標準化的人形機械在場上奔跑能給比賽帶來更多的公平和公正,但如果他一直保持著無瑕疵的標準化執法,很可能會導致一場精彩比賽的缺失。


標準化執法會帶來標準化的球員,但當一切都成為了模式化的行為程序時,我們會很快就失去對流水線般的程式化比賽的興趣,所以,裁判的情緒化執法會給每場比賽帶來不同的性格表現,比如巴甲、德甲、英超還有中超,都會明顯感覺得比賽風格的差異。究其原因,地域足球的風格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素,而裁判風格也是形成差異化聯賽球風的重要因素之一。

總之,裁判大多忠於自己的情感,所以能看到他們情緒化的執法,咱們球迷也就不用太去計較,吃過虧也佔過便宜,自我平衡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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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兩方面都要兼顧,紙質規定畢竟只是規定,寫的再詳細也不可能事無鉅細考慮到各個方面,而場上的形式瞬息萬變,這就需要裁判員在充分理解規則的情況下根據事實狀況決定判罰。

以手球為例,手球的規則:足球比賽時球碰到上肢造成的犯規,當守門員在禁區外上肢接觸球也要判犯規(碰到肩膀不算),出於對身體保護的手球一般也不吹。

而禁區內防守方的手球一般要根據情況慎重判罰點球,主要依據是手臂離開軀幹的角度、與出球點的距離是否來得及反應等來判斷主觀的故意性和實際的手臂攔截效果。這個離開軀幹的角度、球員是否有主觀意願改變球的運動軌跡的具體判罰就要由裁判看過VAR以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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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判罰肯定有一套標準,但是因為每場比賽每個球員在同一個犯規上尺度不可能都一樣,再加上足球比賽是高強度的比賽速度很快,所以給裁判做正確的判罰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誤判、錯判應運而生,也不可避免!

足球比賽球員在場上要閱讀比賽,實際上裁判閱讀比賽的能力也很重要,為了比賽的連貫性可吹可不吹的犯規有的裁判就吹,有的就不吹;球員在場上動作尺度的把握每個裁判也不一樣,比如足球比賽的鏟人犯規,有的球員犯規後被侵犯球員職業素養高,覺得對方沒鏟到自己,或者自己沒有大礙,迅速起身投入比賽,這時候有的裁判認為在正常比賽了,就不吹了,但是有的裁判對犯規動作把控很嚴,傷停後也會補吹一次犯規或者黃牌!這個在中超賽場非常多,這和裁判員的水平有很大關係。

另外裁判誤判或者有意的誤判也很多,最明顯的就是2002年韓日世界盃,東道主韓國對陣意大利,當值主裁厄瓜多爾的莫雷諾相信大家肯定很熟悉,也是迄今為止最大的黑哨!這種有意為之的判罰也是裁判誤判的典型代表,是足球賽場明令禁止的行為!

裁判也是足球賽場的一份子,一場比賽下來觀眾對比賽的印象還沒有裁判的印象深,那麼這場比賽裁判吹的肯定不成功,相反的,一場足球賽很連貫,比賽結束觀眾津津樂道的是賽場上的技戰術和球員的拼搏,對裁判不加評論,那說明這場比賽裁判吹罰的就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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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尺度是由兩者結合綜合決定的。

明文規定是在裁判考證的時候就存在的,要想通過考試他們都會把明文規定了解的很透徹。但足球比賽是瞬息萬變的,書面的規定很難顧及全現實的狀況,這時候就是考驗裁判的臨場反應了。

至於裁判心中的尺度標準,這就取決於他們自身。

像對待犯規的時候,尺度較松的裁判會選擇不吹或給黃牌,而有些裁判也有可能是二話不說就掏出紅牌。一旦裁判做出這決定,都是改不了的,球員只能服從,最多賽後再進行申訴。

面對這種情況,球隊一般在賽前就會對裁判的尺度進行評估然後制定犯規戰術,而球員們在開場的時候也會在不斷地試探裁判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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