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這些風險您要知曉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這些風險您要知曉

曾遇到這樣一件事,一位朋友打來電話急匆匆的詢問“我現在在海南,馬上要到北京開會,可是我被告知不能買飛機票、高鐵票也買不了,這到底怎麼回事呀?”事後查明,原來是朋友的公司對一則生效判決一直拖著未履行,導致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他被納入了失信執行人名單,因此被限制購買高鐵票和飛機票。

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怠於履行或拒絕履行法院的裁判文書,導致承擔不利後果。今天友恆律師就簡要為您梳理一下,如果法院作出裁判文書之後,您怠於履行或拒絕履行將要承擔的不利後果。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這些風險您要知曉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中財產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這裡,您首先需要了解判決書或裁定書生效的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審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日過後就生效。二審判決書和裁定書作出即生效。

對於生效的裁判文書,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要尤為重視。如拖延或拒不履行生效司法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您的財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您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要求您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以對您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您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媒體公佈您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更嚴重者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承擔刑事責任。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這些風險您要知曉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實施一些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乘坐飛機、軟臥、G字頭動車以及參與小客車指標搖號等。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這也就是文前所提及的朋友為何被告知不能買飛機票、高鐵票緣由。

事實上,裁判文書生效後怠於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將對您的權利造成眾多限制。如您對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無異議,務必在能力範圍內及時履行。如您有異議,可以自行或通過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避免您的權利受到損害。總之,對於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務必要重視,切忌疏忽大意產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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