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工傷?

作者 張榮芳

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社會法學會副會長


非常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對《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工傷?》的一些感受。這個問題實際上來源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這個規定當中很明確說了,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當中,醫護及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此死亡的,應該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第一個問題。先說這個規定本身,實際上現在已經有很多人來解釋這個規定,包括人社部也對其有一個很明確的解釋,我覺得這裡的相關解釋倒不是一個非常難的問題。這裡涉及到的主體——醫護及相關人員,相關人員到底是指哪一些?我們知道,武漢包括法院、各級政府部門的同志,他們都在社區提供相關服務,這些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構成工傷是沒有問題的;社區工作人員也是武漢抗疫過程當中非常大的一個群體,他們構成工傷也是沒有問題的;其他的比如說快遞員、保潔員,物質運送司機,只要是與這一次抗疫有關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相關人員。在這個規定當中,我們很明確感受到人社部規定沒有去套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而是在這之外出臺一個新的政策。解釋當中有這麼一句,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規定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從事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包括醫護及相關人員,他們在工作過程當中感染其他的疾病,應該不能適用這個規定。

第二個問題。這些醫護人員在防控過程當中,因為健康的原因,或者疲勞的原因導致的其他疾病。比如說這個湖北仙桃有一位醫生連續工作了30多天心梗去世,最初人社局認定不是工傷,後面加速提出行政複議之後,現在改為確認為工傷了。所以我們說這個規定本身的理解的話,按這種情況那他是能認定工傷的理由到底在哪裡?這是這個規定本身帶來的一些思考,我想主要是這麼三個方面的問題。

新政策是否是法外開恩?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現有的案例,不管是我們劉文亮醫生,被認定為工傷,還是劉文雄醫生,他們認定為工傷都不是直接用的人社部這個政策,而是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那如果說可以通過解釋適用的話,人社部的這個規定意義何在?;是不是這些問題出來之後,有關新冠肺炎的患者,他們認定為工傷的,這個標準會衝擊了我們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要對相關條例進行調整。

如果說要對這些人進行一些照顧關愛的話,我覺得可以通過其他的措施,不一定說在現行的法律之外,另行給一個特別的一個政策來。而且工傷保險是參保人預防職業災害的一種預防基金,如果說因為這些政策,工傷賠付都直接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話,可能對工傷保險基金是一個比較大的挑戰。所以正是因為有這些顧慮,湖北的幾個案例當中,對工傷的認定都沒有直接用人社部的政策,而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本身基礎上進行的解釋。

那麼我們應該怎麼做?在適用過程當中,當然有很多的問題。我們知道與疾病相關的工傷認定的依據,在我們現在的制度當中,包括這麼幾條:第一個就是職業病。職業病實際上很難適用進來;第二個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當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事故傷害。劉文亮醫生的工傷認定就適用了這一條。這一條在適用過程當中不準確,因為這裡的事故傷害不包括疾病。還有第15條的第1項,在工作過程當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死亡的這條,當然這個用不上。因為這條規定得非常的死,但是劉文雄醫生認定為工傷,用的是這一條。雖然說是在家裡面突然發病死亡的,但是他實際上回家以後,晚上十點多鐘還接過病人的一些諮詢電話,這個可以理解為他工作過程。

這麼年以來,大家一直在批評或者說在詬病這一條的相關規定。我認為,應取消“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規定,“因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中發生”這個問題應該納入到我們現有的法律當中,重新進行相應的調整。也可以將過勞死、過勞疾病等等問題納入到現在的工傷保險制度當中加以保護。

謝謝大家,我的分享就到這裡。

附張老師PPT:

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工傷?

員工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工傷?

本文由法谷團隊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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