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該!六安這家餐館老闆涉疫一案被提起公訴

3月11日,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廖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兒子廖某某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點疫區湖北省武漢市返回家中,被告人廖某及其家人與廖某某共同生活並密切接觸。犯罪嫌疑人廖某居住地的鎮政府根據上級安排,部署並開展疫情防控,通過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開展疫情防控宣傳,對從武漢返鄉人員進行摸排管控,發放疫情防控宣傳材料,張貼疫情防控告示,並打電話以及當面要求廖某及其家人進行隔離,停止經營其餐館,廖某沒有予以高度重視,沒有執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還隱瞞了兒子從武漢回來的信息,並先後兩次承接宴席,多次與他人賭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車輛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與其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數人交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活該!六安這家餐館老闆涉疫一案被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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