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156.房屋買賣不成功,要不要給中介費?

【潤天法律問答】156.房屋買賣不成功,要不要給中介費?

在生活中人們往往會需要通過中介來實現自己的需求,比較普遍的如房產中介、二手車中介、婚姻中介等,與中介之間形成的合同法律上稱為居間合同,即居間人(中介公司)向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服務,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那麼如果委託人根據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未能達成交易,還要不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呢?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此類問題規定的比較簡單,但在審判實踐中涉及中介糾紛,尤其是房產中介的問題不止於此。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0條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或買受人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以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不應予以支持。

可見對於此類房產中介問題,處理的一般原則為如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依約支付報酬。如果居間人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約定事項,或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報酬,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但在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以過戶作為居間費用支付條件的,在過戶手續已辦理的情況下,交易一方或雙方主張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辦理過戶過程中的行為瑕疵要求退還中介費的,法院不予支持。

2、二手房交易因買受人一方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未成就,後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承諾“能貸款,能代為出具有單位、有收入的證明”為由,拒付居間服務費的,如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3、

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進行交易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買受人以之作為房產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費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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