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過業主大會批准,由業委會私自籤合同引進物業公司代管服務合法嗎?合同成立嗎?

致良知56


你們業委會是你們選出來的,是你們最信任的人,怎麼會這樣呢?你自己想想吧!這下傻了吧


黃建強25


奇葩小區奇葩事,奇葩的業委會胡亂作為。

小區原物業公司如果撤離,指定應急物業應該是屬地政府的責任。而且,應急接管物業負責的一般是保潔、垃圾清運、管道疏通、設施設備維護等基礎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應急指定前會與業主溝通協商,雙方認可應急服務方案、收費標準和應急期限。

你小區業委會私自簽訂了代管物業,是否經過了政府同意,是否公示了代管合同、收費標準、代管期限?

因為是代管,提供的是基礎服務,價格與市場價相距不大的話,業主認可還能接受,拒交費用顯然不妥。

此後,小區物業進行了招標。

如果有業委會,招標應該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進行。

既然業委會願意挽留代管物業,為什麼不提前與其協商合同、徵求業主意見,提交業主大會確認呢,為什麼還要招標呢。

既然進行了招標,業委會應該知道結果無法確定,應該與代管物業明確可能的不利結果,且要對方認可。

如果是業主大會授權屬地政府組織的招標,中標的企業無須接受業委會的任何條件,一切按物業交接管理辦法進行即可。

如果業委會執意設置障礙,業主可發起20%提議,將業委會予以罷免。

至於物業交接的事情,交給政府協調即可,主管部門也可以按拒不交接予以行政處罰,政府會有辦法讓原物業撤離。


姜姜聊物業


1.首先關於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這個問題,回答中有人回答合同有效,有人回答合同無效,甚至有人回答對物業公司有效,對業委會無效,一份合同中,怎麼可能出現對簽約一方有效、對簽約另一方無效的情況?

這裡非常肯定的告訴大家,合同無效,自始無效,最終無效,無論對哪一簽約方。

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私自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據此,業主可以要求撤銷業委會的決定,但是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其次是關於代管物業公司的服務品質極差,業主是否可以拒繳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代管物業公司因與業委會簽訂的合同無效,所以物業服務費的約定對業主無效。

考慮到代管物業公司已經實際提供了物業服務,與業主的事實管理關係,一般法院會在參考合同約定收費價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水平,最終確定物業費收費價格。


物業圈兒


違反居民法,依據合同法,程序違法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必須取締違反大眾意志的,國務院住建部工商局:禁止搭車銷售的,安全生產法,電力法,物權法等點,沒資質,沒執法權的,實則是開發商的售後服務=前期物業,推向市場雙向選擇。

絕大多數低收入業主奢侈不起,養不起,不願意被脅迫,以每年成百萬上千萬元供養,不幹實事,只管理幾個保潔保安從業人員的,偷稅漏稅,重複亂收費,截取瓜分國家人防維修費,水電氣暖公司公款與房款中接口費,業主70年產權維修費,掠奪者=物業管理者。

水電氣暖,地下車位費業主交國防,及各專業服務單位,全市統一賬戶,欠費自動停止服務。

物權法:業主自管",保潔綠化保安從業人員,業主會自管招用,其永遠不會失業。


用戶66725737851


嚴格的根據法律來認定,這個是不符合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從規定可以看出,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所以需要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根據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上面規定來看,業主委員是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而不是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當然,這裡有個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那業主大會是否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

這個也是否定。法院的裁判案件已經涉及這個問題,法院認為立法要求業主共同決定是為了保證業主更好的行使權利,防止業主委員會經授權行使本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從而剝奪業主對小區事務的決定權。解聘某物業屬於全體業主的專屬權利,依法不能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所以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通過業主大會。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這是不允許業主委員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若是物業公司已經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或無因管理等規定,作為受益人還是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葉律師


不合法,本小區剛推翻暗箱操作,選聘業主心儀物業進場,就用了沒開業主大會並經一半以上業選定這條。物業和業主就是員工和老闆的關係,業主聘請物業來當自己房子管家,一個好的物業公司要讓業主省好多心,但每個小區都總有一小部分佔用公共資源的人心懷不滿。個人認為用合同和制度巜業主公約》來制約物業公司和業主,看清各自義務權秒雙方共贏!


用戶6249034355920


對物業公司來說是合法的,因為物業公司不清楚也不需要清楚你有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合同有業委會公章可認定程序合法,但對業委會成員來說是違法的,如果合同簽訂對業主造成損失可以起訴業委會及業委會主任,法院予以支持,業委會承擔損失!

所以私籤物業合同,主任三思而行!


易佳物業


小區物業公司的招聘,是由全體業主決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公開表決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這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

業主委員會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是無效的,對小區業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劉海川律師v業主大會


這樣的案例已經很多。聘用物業管理企業屬於小區內的核心事項,業委會未經業主全體大會同意,私自引進的物業公司是無效的,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也沒有約束力。

我們國家調整物業關係,主要物業管理條例,其11條明確規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需經業主大會同意。一般而言,須經總人數佔業主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且專有面積佔小區總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才行。業委會是沒有權利私自引進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權利私自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的。

業主的維權途徑應該是到法院直接起訴,該物業管理服務無效。我甚至看到一個案例,業委會最終與引進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與向業主公示過的物業服務合同不同,該合同就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從題目中描述的情況看,業委會為了一己私利不惜出賣業主利益,這樣的業委會已經沒有存續的必要,感覺業主們可以發起罷免程序。早日選出真心為業主服務的業委會才是正事。


律師獨角獸


不成立,首先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做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滿意度調查工作,對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公示,根據滿意度調查結果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按從多原則決定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或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如解聘原物業,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上報社區、街道及房管局報備,公示招投標物業服務企業及競標的物業企業信息的公告,公示期內小區業主無過多持反對意見後,由社區、街道、房管局的職能部門人員監督,業委會組織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對競標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投票,按從多原則選定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