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西麥瑞
物業是客觀存在的,它是全體業主的共有資產,它歸全體業主共享,歸全體業主共管。取消物業企業管理只耍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既可,但是物業還得有人管。按《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企業或者物業管理人管理”。問題出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它沒有規定業主應如何管好物業。而只規定物業企業應如何管理物業,造成人們誤認為物業只能物業公司管理。更可惡的是業主選舉產生的業委會登記註冊成為法人也不提起。使業委會成為一個虛擬的組織,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什麼都不是。即不是法人,更不是自然人,沒有主體資格。與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益的。所為的訴訟,法院是設有依據受理的。眼下法院受理是政府的干涉下受理的。98年住房改革,人民有了自己的房子,但如何管理好自己的房子卻都不知道,這需要政府教育廣大業主。而教育需要教材。而眼下的《物業管理條例》卻是被利益集團操控的版本。需要大改大立。才能作為教育業主的法規。
平月清
我贊成取消物業!有社區來管理。我們小區物業剛接管的時候還可以,時間長了服務態度差了,整個小區路燈都不開了,小區裡嘿嘿鴨鴨一片,保安白天上班打磕睡,晚上值班10點鐘就睡覺了。像這樣的物業只管收錢不管事,要他幹嘛不如取消。
如意101726891
我覺得小區物業確實沒有存在的必要,國家在早期提倡發展物業是依照國外的一些經驗,但我國物業發展到今天已經完全變味了,現在物業成了個人斂財的工具,他們常期在小區橫行霸道,欺凌業主,他們鑽法律空子,拉攏居委會,建設局,房產局,派出所 這些職能部門為他們所用 ,讓老百姓投訴無門,哪還能談什麼獲得感和幸福感,所以取消和取締物業勢在必行,否則,唉
lsbd藍色半島
沒有必要!不倫不類,為什麼這麼說;1,物業是企業還是政府機構?2,是私企還是國企?3,一個私營企業憑什麼收業主們的錢?4,私企憑什麼進住小區並佔用業主的房子辦公?誰同意的?5,如果是代表政府那和居委會是什麼關係?如果行使行政管理權那麼就是政府機構重疊!……。6,憑什麼要業主拿錢養活物業!還處處刁難業主!7物業的工作居委會領導業主們自主管理。8社會矛盾的製造者。所以說物業是不倫不類,既然是不倫不類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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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企業管理的存在,就是橫增暴斂欺負業主的黑社會性質的企業。有哪個小區的物業公司是經業主大會選聘的?都是開發商前期物業留下的,即使做得在差,費用收得在高,業主是沒辦法趕走的。我們這小區物業公司以6年了,物業管理合同一年一簽,從來沒有開過業主大會。每年都是物業公司在飯店招待業委會成員,在飯桌上籤定。連業委會的成員都不知道合同內容,合同就這樣生效了。物業企業的存在給社會造成很多矛盾,給業主增加很多負擔。取消物業管理模式,迴歸業主自治管理才能使小區物業管理長足發展。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有必要聽聽民眾的呼聲吧!別在讓物業企業的存在坑害百姓的利益了。
江天
江天說出了廣大業主的心裡話,物業管理純屬黑社會企業,大家想想看他完全是無本取利,霸佔小區的地盤收車位費,這些地盤是業主所有怎麼就變成物業的尼?收物業費從來也不公佈帳目,想怎化就怎麼化,還說把不交物業費的業主送上法廳,簡直把人大牙都笑掉了,希望政府能早日介入止事了,不要在讓物業禍害百姓了,事關千家萬戶不能再這樣下去了,否則會出問題的,望政府早日關注
王士民993
小區到底不是監獄花錢請物業公司看守。是什麼時候產生的物業公司。當時有保護傘,讓黑勢力有一個公開的身份。但現在國家打黑除惡,時間到了該把物業公司取締了。
手機用戶5502237583
經常看到網上有噴物業的,還有的人說物業根本就沒必要存在,是真這樣的嗎?
其實,存在即是合理,物業是伴隨著房地產業發展而誕生的,現代小區和高層樓盤如果沒有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可能連電梯都運轉不了,更不要說小區綠化和衛生的日常維護清理,目前國內稍微高檔點的小區都是封閉式的,有的還提供管家式服務,門口有安保人員把守,每棟樓還有管家人員,外來人員要進入不但要實名登記,還要通知業主確認,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小區業主的權益,物有所值。
同時,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也時有發生,有的人認為業主是花錢買服務,業主才是主人,物業是服務人員,理當要聽從業主的,而物業方可能認為自己是按規定辦事,也會拒絕某些要求,這樣矛盾就產生了,我想,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作為服務方和被服務方,矛盾是永遠存在的,都是為了各自利益罷了,據我所見,大部分物業人員對業主還是很尊敬的,特別是一線服務人員,生怕因業主不滿而受到投訴,哪怕是被無理責罵也要忍著,現狀如此,也是符合當下客觀事實存在,至於是否因矛盾所發而取消物業,我想大部分業主是不同意的,就算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也還是要聘請專業物業團隊管理運作,難不成要小區業主輪流值勤?
作為小區的業主,除了加強監督,我認為還要積極獻言獻策,為小區的合理化管理提供寶貴的意見,畢竟業主才是小區的擁有者。物業作為業主聘請的服務方,除了加強管理和服務意識,也要廣納業主們的建議,積極整改,以讓業主滿意為服務之宗旨,加強溝通,消除誤解和矛盾,相信雙方的合作會越來越愉快的。
非著名大V發哥
小區務業存在也難,不存在也難。取除了吧,小區的公共區域要不了多久,就會被業主佔為己有。中國人的摸仿能力相當強,只要一隻羊過河,其他的都跟著過河。公共衛生更不用說,再有雷鋒精神的人也堅持不了幾天。業主都是平等的,誰都沒義務為誰服務。
讓物業繼續存在吧,又加重了業主的負擔。年復一年,月復一月,毫無休止的向物業上供。二、三十年後,上供的錢又要買套新房了。放在誰的身上都不甘心。
兩大現狀擺在業主面前,就成了無法決斷的難題,孰輕孰重誰都難選擇。
依我之見,有物業的存在,小區還是要規範得多。覺得負擔太重,就降低一點物業的服務標準。沒必要的配置儘量減少。象有的小區業主要求物業每天清洗樓道,明明幾個保安就能守護小區,非要物業配備多少保安。你要求過高,費用自然就要多出。服務與支出是成正比的。要求越嚴,支出越多。自己給物業提供敲詐的理由,又能怨誰。象樓道衛生,單元住戶自己都可以排例依輪次搞的也推給物業,小區停車自覺遵守停車制度,又何必要那麼多保安去維護秩序呢?
多一分享受,就多負出一分酬勞。誰都沒有義務為誰服務。
凝解
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為主導的治理結構才是唯一的辦法。
只有法律法規才能真真正正的把小區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規範處理好。
政府部門、社區辦事處、街道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積極推進、指導、監督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為主導的業主自治管理體制正常實施,無法替代。在法律的框架內,無論是政府部門、社區辦事處、街道,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都必須以保障小區正常運行,由業委會主導外聘環境衛生、治安保衛服務機構或個人提供,含小區內管家式一般的代理服務。剔除現有的"鳩佔鵲巢"式的物業公司。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平公正公開接受業主監督、政府部門、社區辦事處、街道監督,政府部門、社區辦事處、街道應該積極作為,避免亂作為、不作為、推諉,杜絕違法瀆職、以權謀私發生。應該完善法律審判快捷機制,對運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給予快速調解、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