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林骑摩托车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鞭等电鱼工具,出发了……
被告人陈某林来到寻乌县留车镇庄干村下罗迳河段,持携带的电鱼工具在河中电鱼。
约30分钟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林将摩托车、电鱼工具以及电得的3.58市斤河鱼遗留至河边后跑走。
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的3.58市斤河鱼价格为人民币28.64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哎呀妈呀!捕个鱼还犯法啊!
是因为他们不知道禁渔期、禁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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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和禁渔区
今年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在鄱阳湖及长江、珠江江西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中规定了禁渔范围及禁渔时间。
其中珠江江西段我县的禁渔区:
寻乌河三标乡东江源村下畲水至龙廷乡斗晏村渡田河段;
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三标乡基田村基田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垇河段;
龙图河桂竹帽镇华星村大贤坑至留车镇鹅湖村坝尾河段;
篁乡河桂竹帽镇龙归村大坑尾至菖蒲乡虎石村麻布潭河段。
禁渔期: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事项:在规定的禁渔范围和时间内,禁止用“电”“毒”“下”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含捕鱼、螺、蚬、蚌、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未经批准的珠江天然水产苗种采捕。
即使捕的鱼不多,但使用了禁用渔具也是犯法哦!
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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