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借錢,拿五年後的借條說是補寫的,可以充當證據嗎?有何依據?

用戶6231811058188


我覺得你說的情況是你五年前借給別人錢,當時他沒打欠條。借錢五年後你讓他給你打了借條,又過了一段時間,你拿借條去要欠款,對方或別人說是補寫的,而不是當時借錢時打的借條,不可以充當證據。

是這種情況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 ,我的回答是,可以充當證據。因為從法律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書面憑據,一般由借債人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上標明金額的債務。所以五年後打欠條還是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證據。

很高興能為你解答問題,希望能給你追回欠款發揮作用。


長安居者仁人恭友


《民法總則》生效之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在《民法總則》正式生效之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在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所以,對於五年後補寫的借條,看債務人在借條上落款的日期是什麼時候,如果日期是五年前的且約定了還款期限,那麼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法律就不予以保護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補寫的借條還是有效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有句著名的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債權人一定要注意債務人的資金狀況,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切勿盲目自信錯過最佳時機。


小高律


五年前的借條說是補寫的,如果是五年前的日期,務必先換借條寫現在日期,才能當法律憑證,超過兩年的日期不具法律效律。不能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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