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借钱,拿五年后的借条说是补写的,可以充当证据吗?有何依据?

用户6231811058188


我觉得你说的情况是你五年前借给别人钱,当时他没打欠条。借钱五年后你让他给你打了借条,又过了一段时间,你拿借条去要欠款,对方或别人说是补写的,而不是当时借钱时打的借条,不可以充当证据。

是这种情况吗?

如果是这种情况 ,我的回答是,可以充当证据。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凭据,一般由借债人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上标明金额的债务。所以五年后打欠条还是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据。

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希望能给你追回欠款发挥作用。


长安居者仁人恭友


《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在《民法总则》正式生效之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在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对于五年后补写的借条,看债务人在借条上落款的日期是什么时候,如果日期是五年前的且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法律就不予以保护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补写的借条还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注意债务人的资金状况,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切勿盲目自信错过最佳时机。


小高律


五年前的借条说是补写的,如果是五年前的日期,务必先换借条写现在日期,才能当法律凭证,超过两年的日期不具法律效律。不能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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