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2020年3月6日
執法主體: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
執法對象:
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雅莊煤礦
違法事實:
2-607採煤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的T0甲烷傳感器數值為0.17%,監察員攜帶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濃度為0.29%;工作面設置的T1甲烷傳感器數值為0.16%,監察員攜帶的甲烷檢測報警儀濃度為0.34%,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傳感器濃度誤差超過允許誤差 。
執法依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
處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的罰款
忻州煤礦安全監察站2020年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三)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0年3月12日
執法主體:忻州煤礦安全監察站
執法對象:大同煤礦集團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梨園河煤礦
違法事實:
主斜井與地面筒倉間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未設置甲烷傳感器;51103綜採工作面運輸順槽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未設置煙霧傳感器;51103綜採工作面運輸順槽轉載機(配有破碎機)上缺3塊防護蓋板。
5#煤層為配採項目建設區域,佈置51103綜採工作面(非設計首採工作面)且於2019年6-12月推進380米。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決定:
停產整頓7天,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王某某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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