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

關於徵集《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反應型高分子化工材料在煤礦井下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方面的應用日趨廣泛,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由其引發的腐蝕、中毒、火災及環境汙染事故也屢屢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按照嚴格控制、嚴加管理的原則,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起草了《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請研究提出修改意見,於3月19日前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聯繫人:劉逸

聯繫電話:010-6446402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2020年3月4日

附件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一、嚴格控制煤礦井下使用

1.在煤礦井下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工程中,應謹慎選用反應型高分子材料(以下簡稱高分子材料),必須使用時,應根據使用場所和使用環境,選用適用的高分子材料,每次必須經礦長批准。

2.煤礦井下不得使用由強腐蝕性、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學反應劇烈、放熱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於與煤直接接觸的地點充填密閉作業中禁止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


二、嚴格安全准入

3.煤礦企業應建立高分子材料生產廠家及其產品的准入制度,在嚴格實地考核評估、試驗試用等基礎上,建立准入清單。煤礦只能採購和使用列入清單的廠家生產的相應產品。對於生產廠家或其產品可能存在的變更,應建立嚴格完善的監管制度。

4.煤礦用高分子材料必須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採購的每批產品必須有規定項目的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必須註明高分子材料構成/成分及其識別方法、化學反應、物理性能及材料用途,產品使用過程中的危害健康信息、安全風險、注意事項以及出現危險事件時的緊急應對措施,產品的有效期、失效識別和檢驗方法,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濃度下化學反應的差異性說明等。

5.購買入礦的高分子材料產品,A、B組分材料必須分類裝運,包裝必須完整,包裝上必須有明確的產品名稱、構成/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適用場所。屬於化學危險品的必須有化學危險品分類標誌,明確標示出材料的潛在危害性及其防範措施。

6.每批高分子材料產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按照有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評判準則,對產品最高反應溫度、阻燃性能、氧指數等技術參數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嚴禁入庫,檢測結果必須記錄存檔。

7. 高分子材料產品的A、B組分材料必須分類運輸和存放,且有明顯的標識,屬於化學危險品的應滿足化學危險品運輸、存放的相關規定。煤礦井下禁止存儲高分子材料。失效、過期的產品應退回原生產廠家回收處理。

三、嚴格井下施工過程及工藝控制

8.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259條及其執行說明的規定進行安全性、環保型評估,確保井下使用過程中井巷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的要求;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措施,明確具體使用量和施工工藝,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報礦長批准。

9.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對存儲期超過2個月的高分子材料,每批次下井使用前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反應溫度、阻燃性、氧指數等安全性能的試驗,試驗不合格的嚴禁下井使用。測試結果必須記錄存檔。

10.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使用場所使用,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者擴大使用範圍;嚴禁兩種不同用途高分子材料同時或混合使用;嚴禁不同廠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的高分子材料。

11.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應在廠家專業人員或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指導下進行,或者由專業隊伍施工;使用專業化的混合噴注設備;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方案及專項安全措施規定的使用量施工。

12.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必須撤出受威脅區域內與施工無關的人員;在獨頭巷道內使用高分子材料作業,必須停止作業點以內的巷道內其他工作,撤出作業點以內獨頭巷道內的所有人員。

13.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嚴禁多孔同時注漿,單孔一次注入最大劑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注漿時,注漿眼及頂幫端面出現漿液時立即停止注漿;端面頂幫出現掉渣及片幫等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注漿,進行觀測或者觀測不少於6小時無異常後再注漿;一般每孔連續注漿時間以10~20分鐘為宜。

14.嚴禁向煤層高冒區、空洞區、明火防治重點區等較大空間內直接注漿。嚴禁使用發泡高分子材料處理自然發火隱患區,當無其它技術方法進行處理時,應當先預處理,實施可控注漿,防止注漿材料大量聚積放熱反應。

15.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快速堵水、防堵漏風等作業時,施工前應將高壓供水管路延接到施工地點,並配備乾粉、CO2 滅火器材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緊急處置方法所明確的必備材料;設專人隨時監測CH4、CO、O2和溫度變化情況,發現煤體溫度及CO異常時立即停止工作面內全部作業,按照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16.注漿結束後,應當繼續監測施工現場CH4、CO、O2和溫度變化情況,連續觀測時間不得低於48小時,前24小時每20分鐘至少觀測一次,後24小時每2小時至少觀測一次。

17.煤礦應建立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檔案,高分子材料使用時間、地點(位置)、範圍、材料的名稱和使用數量必須在礦井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進行標註。

18.煤礦應將高分子材料的存儲、運輸、使用納入危險源管理,定期排查入庫存儲、井下運輸、施工工藝、流程控制等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強化現場管理,嚴格風險管控。

四、加強標準規範和人員能力建設

19.制修訂出臺礦用高分子材料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安全使用管理規範和產品檢驗規範,對礦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場所、危險等級、技術性能、施工控制及檢驗技術方法和評判準則等做出明確、具體規定。

20.煤礦必須加強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制度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建立高分子材料儲存、轉運、檢測、使用及監測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內部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的監管,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21.加強高分子材料安全知識及技能培訓,對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人員、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對高分子材料的認識和對標準的理解,提高安全操作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對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專業人員,試行培訓考核取證、持證上崗制度。

五、強化監管監察

22.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將井下高分子材料的使用納入監管監察範圍,監督煤礦企業加強對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23.將高分子材料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對納入安標管理的高分子材料,只有取得有效安全標誌後方可在煤礦井下使用。根據相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及高分子材料生產特點,探索建立高分子材料生產廠家及其產品安全准入的實施規則和持證監督管理機制,實現源頭精準管理。

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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