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疫情期間的“消費維權”也不能“隨疫而去”

東方快評丨疫情期間的“消費維權”也不能“隨疫而去”

  受疫情影響,為了減少交叉感染,消費者在朋友圈、微信群、團購群、網上購物平臺等購物的次數不斷增加。南京六合區的胡先生經常在朋友圈看到有人賣口罩、賣衣服等物品,“看到這些,我有時候會想,如果發生問題,如何維權呢?”而也有不少消費者致電揚子晚報詢問,在現在這個階段,線上平臺購物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益律師團律師表示:要保存好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3月12日《揚子晚報》)

  疫情期間的消費模式,有了很大不同。為了減少接觸,為了避免感染,人們多是採用在朋友圈、微信群、團購群採購商品的辦法。這樣的消費模式,有一個潛在隱患:那就是在發生糾紛之後,消費維權十分不方便。因為這種購物方式,基本上沒有“付款憑證”,資金都是依靠微信轉賬或者是微信紅包實現的,沒有“紙質證據”。一旦遇到糾紛,消費者就“拿不出證據”。

  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消費維權的時候,訴求方是需要拿出紙質證明的,比如銷售發票,比如購物證明,比如店家名稱和地址等等。而很顯然的是,疫情期間大家在朋友圈裡購買的商品就存在漏洞:哪裡有購物發票?哪裡知道商家地址信息?這就給維權帶來了風險。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對於疫情期間的消費維權,有關部門應該多些“特殊手段”,應該多些“變通辦法”,不能只是教條的按照“平時的方式方法處理”。

  應該將“聊天記錄”作為“呈堂證供”。也就是說,雖然“聊天記錄”不是最正規的證據,但是鑑於疫情期間的消費特殊性,需要將“聊天記錄”的作用發揮出來,“聊天記錄”完全可以證明交易情況,也可以證明商家的銷售承諾。

  應該將“網絡查處”作為“執法方式”。疫情期間,不少市民進行消費維權不太方便,以往的時候可以親自到有關部門舉報,要求處理。而疫情期間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接觸,就不好現場投訴了。這個時候,執法部門應該更加暢通網絡舉報渠道,讓更多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維權,執法部門要把“網絡執法”當成主要的執法形式之一,通過“網上辦”實現維權的“零距離”。執法部門還應該依據“微信賬號”查找商家的地址信息等等,不讓“地址不詳”影響維權。

  特殊時期,還有不少消費者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購買的商品價值不高也就忍氣吞聲了。這種習慣是不好的,忍氣吞聲是對不法商家的縱容。因此,市民還需要多些較真的維權習慣,不因為疫情而放縱不法商家,將維權進行到底。

  疫情期間的“消費維權”,不能“隨疫而去”,不能隨隨便便。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