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證明系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義務,需要哪些證據?

(1)儘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包括當地省一級政府及下級政府等發佈的具有強制性命令的文件,比如陝西省政府發佈的陝西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狀態的文件。除此之外,市級政府、區政府、街道辦發佈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2)主動“製造”證據。如果收集的證據不能特別明確或者有針對性的證明合同義務方無法履行義務的特別情況,則針對可能導致重大違約責任的合同一方,在必要的時候,應主動“製造”一些證據,比如以書面形式,如書面函件、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詢問政府有關部門本企業是否可以生產經營,並請求相關部門給予書面答覆。

(3)及時履行通知對方的義務及與對方協商變通的辦法,必要的時候雙方應簽訂關於合同變更的補充協議。

①合同義務方應及時將本地疫情情況及政府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情況書面通報合同相對方,此處的“及時”建議應在通過相關新聞報道、當地政府發佈的通知等渠道瞭解到確定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時,立即向合同對方發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證明文件後再行通知。

②在通知對方疫情的情況下,同時應主動提出因本次疫情,己方無法履行某合同的某義務,並載明己方所在地區、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地區本次疫情的情況、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產)的具體情況、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如交通運輸延誤)等。並要求給予合同延期履行的寬限期,這時候的寬限期在疫情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儘量不要再將合同履行期約定成某一具體日期,而應約定為諸如“政府正式文件宣佈疫情結束”之日等,必要時候對所謂的“政府正式文件”的級別和形式也要做出約定。

③如果可以,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對方認為沒有必要,則應保留雙方往來郵件備用,為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解決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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