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系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哪些证据?

(1)尽量收集遭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包括当地省一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等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文件,比如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的文件。除此之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2)主动“制造”证据。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特别明确或者有针对性的证明合同义务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特别情况,则针对可能导致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一方,在必要的时候,应主动“制造”一些证据,比如以书面形式,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有关部门本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关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3)及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及与对方协商变通的办法,必要的时候双方应签订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

①合同义务方应及时将本地疫情情况及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书面通报合同相对方,此处的“及时”建议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②在通知对方疫情的情况下,同时应主动提出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并要求给予合同延期履行的宽限期,这时候的宽限期在疫情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再将合同履行期约定成某一具体日期,而应约定为诸如“政府正式文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等,必要时候对所谓的“政府正式文件”的级别和形式也要做出约定。

③如果可以,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对方认为没有必要,则应保留双方往来邮件备用,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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