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律師的責任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在法律的框架內保護犯罪當事人應享的合法權益,而不讓你協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更不允許利用職位之便,把犯罪行為合理化,合法化。明知其違法事實,而釆取藏匿 隱瞞 銷燬 篡改 偽造證據的干擾司法行為。應該以同案 同罪處理。


Henryhu241515583


其實沒有必要說過多的理由,只要能讀懂《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一切盡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例外)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此規定表明,除過準備或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師要對獲悉的當事人的其他事項予以保密,注意法條中的“有權”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準備”或”正在”,如果已經實施終了,那麼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樣,律師沒有必須告知司法機關的義務。

律師是維護當事人訴權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與國家公訴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體系中何必設立律師制度?

綜上所述,回到本題的設問,除過上述的三種例外情形,律師即使知悉當事人的其他違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機關是合法的,不存在違法。


鴻儒隨筆


這個事還得看是在中國大陸還是海外,咱們中國大陸正常是律師沒有義務舉報在執業過程中獲取的當事人涉及的且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新的犯罪證據或線索,但是在英國,律師的責任可就大了,根據英國相關法律和律師執業規則,律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舉個例子說,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英國購房,金額都在上百萬英鎊,甚至數千萬英鎊,購房人一般都需要聘請購房律師幫助辦理購房的法律手續,其實所有的購房律師都會把客戶的銀行賬單,財產來源證明材料和反洗錢調查是否涉嫌犯罪的報告材料一併遞交給英國國家犯罪中心備案,而且不得告知當事人本人知曉,並在只有獲得許可後方可為繼續為客戶辦理購房過戶手續,每年都有數百名律師因為未能履行配合警察反洗錢調查而被英國律師協會弔銷律師執照,律師在英國確實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英國移民律師


我不是律師,但屬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所以,我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首先,要明曉律師的職責。律師不是一個誰都可以從事的沒有門檻的自由職業。它有國家法律《律師法》明確規定,由國家組織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並取得律師執業證之後,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聘請擔任其辯護人。法律也規定辯護人的職責,一方面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依據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律提出自己對於案件的法律意見,幫助司法機關客觀公正地查明案件,準確定性並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其次,律師明知道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這在法律上和本職上都沒有錯。法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當辯護人,這就說明法律就是授權律師有受聘請而為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服務的權利。試想,沒有涉嫌犯罪,你請律師幹什麼?錢多了沒處花?所以律師當然的是為有犯罪嫌疑的人提供辯護。題主說明知“違法”,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僅是有違法問題的人,還夠不上請律師,所以必須是涉嫌犯罪的人才請律師當辯護人。

第三,律師為什麼不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證據的問題。一是公安機關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收集其有罪和無罪證據的國家機關,檢察機關是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進行審查起訴的機關。一句話他們的目標一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而且是國家法律明確公開授權的。二是法律沒有授權律師有從事偵查、收集的權力,而且他是站在對立面來審視案件的正確性的,所以律師怎麼也沒有法子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證據,至多在攸關有罪無罪的重大問題上,向公安檢察機關提供證據線索,讓公安檢察機關慎重核實,達到不發生冤假錯案的目的。

第四,當然,以上所述,並不是說律師可以為所欲為都不犯罪。律師在擔任辯護人的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也是要犯罪的:一是如果律師明確知道自己的當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證據而將其毀滅、幫助毀滅,或者偽造犯罪嫌疑人沒有罪、罪輕的證據的行為,那就要涉嫌犯罪;二是律師如果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同樣會涉嫌犯罪的。


閒庭信步PU


這個問題剛才已經有多人給予了正確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分別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律師為當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我想說的是,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與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別人,而沒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親友被無辜捲入訴訟,這個時候,法律規定了一個可以從法律角度能夠幫助你的人,律師,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關情況,就與你的對手聯合起來審判你。




唐歌宋舞


不要拿律師操守為違法行為辯解,律師首先是一個公民,面對違法行為有責任有義務進行舉報,當事人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律師還在掩飾、辯解甚至幫助犯罪嫌疑人銷燬、藏匿證據,應按照同犯處理。這也包括財務公司和財會人員,明知做假賬、洗錢等違法行為的。


斗升小民看世界


可以肯定的說,是犯罪。

但,律師可以推脫說沒發現,不掌握嫌疑人犯罪行為來搪塞執法機關的追責。

律師就是靠訴訟、辯護吃飯的,隱瞞嫌疑人的一些犯罪行為,某種意義上來講是“道義”。不然,誰還請他們辯護。所以,不要把律師看的多麼公平公正和高大上。

燈塔國家美國,向來以法制人權自由文明自居。華人辦的一家很有影響的報紙,在地鐵上做過一個民意調查,問乘客,有兩個人,一個是搶劫犯一個是律師,給你一把槍一顆子彈,你打誰?乘客都回答說,打律師。又問,再給一顆子彈呢?回答:再給律師補一槍!


一枝一鴉


律師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授權代理人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代理訴訟,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我國的證據證明要求是,公訴案件由公訴方負責證明,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負責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承擔證明責任。

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自然沒有義務向檢方提供證據。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和根據案件的事實,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以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定罪量刑時還要考慮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的輕重,然後再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裁定嫌疑人應受的刑罰。

只有經過舉證、質證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證據才是認定罪行的有力證據,而律師就是在這方面這行辯護,或在罪行不可免時在量刑裁量為當事人儘可能的辯護減少刑罰

當然,不排除部分律師知法犯法,收受犯罪人財物做不實辯護,為其開脫罪責


左手熱丨右手涼


這正是律師的扭曲人生。

1、為了讓當事人信任律師,也為了律師更好地瞭解案件的真相,《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是許可律師對於知道當事人過去(不是現在或將來)的危害行為,是應當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個把戲,即只有在法院宣判(實質應當是終判)後,當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則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法院,大家都不懂法,不曉得這就是犯罪一樣。形式大於實質,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規定。

但同時,對於還是什麼犯罪嫌疑人的人,法律上還是允許人們實施正當防衛的,刑法第二十條及憲法第五條就非常明確。

3、廣義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師的,而法律人,自從他們從事這專業學習及從事這專業工作時起,他們有的甚至都曾許下為匡扶正義,為社會公平正義之類的誓言。結果,明知道所謂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實,卻不敢維持正義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你說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為了實質意義上的罪犯,他們又是如何的維護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維護受害者或社會的公平正義?

所以,做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而對於那些自命不凡,以為沒了律師地球就轉不起來的X師們,則不一樣。他們甚至有人叫囂“看了你的回答才知道普法之重要”哦。自己的心理扭曲到連做夢都以為天下就他們獨大的了。


皇家師爺


法律和執業紀錄要求辯護律師不得洩露,或者說辯護律師向政法機關檢舉的義務。因為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哪些屬於犯罪哪些不是,如果不能豁免律師的檢舉告知義務,犯罪嫌疑人就無法把事實如實告知辯護律師,由於二者之間的不信任,可能完成辯護律師不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是所有利益)

換句話說,如果律師因此獲罪,也就沒有律師這個職業了。

如果律師協助當事人犯罪,是可能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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