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叫合同詐騙和商業詐騙?

仁普阿修羅


你說的是合同詐騙和商業(合同)欺詐吧?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並不是以騙取、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後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後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劉秀章律師說法


題主想要問的應該是: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

一、合同詐騙罪

依據《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

(1)虛構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並不當然構成構成本罪。必須要同時滿足犯罪數額的要求。

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指具有以下情況:

(1)以個人名義,數額在5000-20000;

(2)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犯罪所得最終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50000-120000;

二、民事欺詐

     依據《民法總則》148條的規定,民事欺詐是指:欺詐人基於欺詐的故意,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民事欺詐的區別是:民事欺詐雖然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規範加以調整。詐騙罪中的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是其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