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男子賓館開房,丈夫捉姦卻犯罪


妻子與男子賓館開房,丈夫捉姦卻犯罪

案例】 2019年2月10日,張某、王某和兩位女同事葉芳、金柟相約一起吃飯,葉芳喝了約二瓶紅酒後有些醉意,便去了衛生間一直未歸,於是張某便讓王某去看看。王某回來後說葉芳喝多了吐了,張某讓王某先送葉芳回家。而王某並沒有把葉芳送回家,而是將其帶到了一家酒店。2019年2月11日凌晨,葉芳丈夫孫某通過手機定位發現葉芳在某酒店,便和朋友劉某一起前往。進了房間,孫某一把掀開被子,兩人均未穿衣服躺在一起。孫某和劉某將王張從床上揪下,對其拳打腳踢,致王某鼻樑骨斷裂,構成輕傷,並逼王某寫下50萬元欠條。

妻子與男子賓館開房,丈夫捉姦卻犯罪

為論述方便,筆者將真實案例稍作改編,但沒有改變案件性質。以下筆者結合本案展開討論。

王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妻子與男子賓館開房,丈夫捉姦卻犯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猥褻,是指以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周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利用婦女醉酒之機,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為本罪暴力、脅迫外的其他手段。葉芳和王某均說兩人未發生性關係,因此,王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孫某和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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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致人輕傷以上構成本罪。本案中孫某與劉某毆打王某的動機為王某猥褻葉芳,犯罪動機不影響案件的定性,可影響量刑,因此,即使王某猥褻了葉芳,也不能否定孫某與劉某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本案中,孫某與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為共同犯罪。

孫某與劉某涉嫌搶劫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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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搶劫罪基本犯的規定,由於本案不具有法定刑升格情節,筆者略去部分條文。

搶劫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工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案中,孫某與劉某毆打張某,足以壓制張某的反抗,為其設債務的行為,涉嫌搶劫罪。筆者認為,在為被害人設定不存在債務情下,未實現債權時,定性為搶劫罪(未遂)能夠做到罪刑相適應。因此,本案中,孫某與劉某涉嫌搶劫罪(未遂),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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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筆者對王某利用葉芳醉酒,對其實施猥褻的行為感到憤慨,王某也受到應有的懲罰,被法院以強制猥褻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對孫某與劉某的行為感到不值,維權要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有要私力解決的方式是法律所反對的,孫某和劉某也將為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孫某和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未遂),兩罪並罰,為共同犯罪,都應對犯罪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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