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型比對一致,可鎖定凶手嗎?

在呼格吉勒圖涉嫌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中,當時(1996年)呼和浩特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是兇手的重要證據之一,就是呼格吉勒圖指甲縫中附著物的血型被鑑定出來與被害人楊某某的血型一致。

在再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對該證據與指控犯罪之間的關聯提出質疑、作出不同的解讀。楊某某血型與呼格吉勒圖指甲縫中附著物血型鑑定一致,但血型鑑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學性,呼格吉勒圖指甲縫內附著物為O型人血,難以認定就是楊某某的血跡。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呼格吉勒圖是殺害楊某某的兇手。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解釋,認為血型鑑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鑑定為種類物鑑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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