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這樣籤建築合同更節稅

建築業一項業務中如果既銷售設備或建築材料,又提供服務合同應該怎麼簽訂呢?


一、簽訂一份合同:


1、分別約定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各項價款和稅額。


2、在合同中約定發票開具方式:


(1)銷售自產貨外購機器設備並提供安裝服務,機器設備按照13%計徵增值稅,安裝服務既可以按照3%計徵增值稅(發包方同意建築企業按甲供工程簡易計稅),也可以按照9%計徵增值稅(發包方不同意建築企業按甲供工程簡易計稅)。


(2)銷售自產建築材料並提供建築服務,建築企業分別向發包方開具材料銷售額的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服務銷售額的9%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例如建築企業自產活動板房並提供建築服務,則活動板房部分開13%的增值稅發票,活動板房安裝服務部分開9%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二、簽訂兩份合同:


一份設備或材料銷售合同:一份是建築服務、安裝服務合同:


(1)在銷售合同中的“發票開具”中約定:建築企業設備、材料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2)在服務合同中的“發票開具”中約定:建築企業就建築服務、安裝服務銷售額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清包工簡易計稅)


三、與發包方簽訂“甲供材”合同:


(1)在“合同價”條款中約定合同總金額並分別註明未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含發包方自購併交給施工方領用的建築材料費用,具體的金額以發包方與施工方雙方最後領用材料結算金額為主)。


(2)在“材料設備供應”條款中約定發包方自行提供設備、材料具體的材料、設備採購詳見附件:發包方自行採購材料、設備明細表。


(3)在“工程結算與支付” 條款中約定發包方購買的建築材料或設備,提交給施工方使用時,必須以雙方負責人共同簽字的材料設備領用驗收確認單作為甲供材金額結算依據,甲供材金額不計入工程結算總金額,發包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金額後的結算金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發票開具”條款中約定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在發包方同意建築企業“甲供材”業務選擇簡易計稅計徵增值稅的情況下)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額的結算金額按照3%計徵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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