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麼判宣傳材料誤導的投訴,你怎麼看

作為保險消費者,平時遇到的宣傳材料誤導可能不少。下面是一則該類案件的投訴分析,供瞭解。

1、案情簡介

1996 年 9 月 3 日,高某投保某終身保險,保險金額一萬元,該險種為兩全保險,生存保險責任為每三週年的生效對應日可以領取生存保險金,領取數額為基本保額的 10%。投保之前,業務員向高某提供了一份蓋有公司公章的宣傳材料,材料中含有“可根據個人意願自動將每三年一次提取的生存保險金轉保養老保險,靈活方便。自領取養老保險金起,按規定同時享受生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雙重保障”的內容。

法院這麼判宣傳材料誤導的投訴,你怎麼看

2005 年 7 月 9 日高某年滿 60 週歲後,依據保險單及宣傳材料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和養老金,但公司無法給付養老金,從而引起客戶投訴。此後,公司人員多次給客戶做出解釋,但客戶拒不接受,訴至法院。此案歷經一審、二審,保險公司均勝訴。

2、處理情況

受理投訴後,公司投訴受理人員向高某解釋如下:宣傳材料中的內容在高某投保當時是可以實現的,公司沒有誤導的因素,因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7 年 11 月發出《關於調整保險公司保費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要求將人壽保險業務的預定利率上下限調整為年複利 4% —6.5%,而 1996 年宣傳材料中養老保險的預定利率超出了允許辦理的範圍,自 1997 年 11 月 30 日停辦。在 1999 年 9 月第一次返還生存保險金,已經無法為客戶辦理宣傳材料中提及的養老保險。客戶拒不接受,遂訴諸法院。


法院這麼判宣傳材料誤導的投訴,你怎麼看

一審法院認為:養老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必須由雙方簽訂書面合同,高某以保險單及宣傳材料的內容要求領取養老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某終身保險與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的險種,原、被告簽訂了某終身保險合同,並未簽訂養老保險合同。
  2. 1999年 10 月高某投保的某終身保險滿三年後第一次領取生存保險金時,被告已口頭告知因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7 年 11 月 7 日下發《關於調整保險公司保費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不能按宣傳材料中的宣傳辦理養老保險,並要求高某領取生存保險金。
  3. 《關於調整保險公司保費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各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對已經簽發的保單必須按照原條款和費率執行,不得更改。通知下發時高某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養老保險合同。

故高某的請求於法無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並承擔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認為:某終身保險與養老保險是不同的險種,某終身保險宣傳材料本身不是養老保險合同,也不是某終身保險的組成部分,它只是一種要約邀請。養老保險合同必須經本人辦理申請、投保及交款手續,並簽訂書面合同才能成立。中國人民銀行 1997 年 11 月7 日就發出了《關於調整保險公司保費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高某投保的某終身保險在 1999 年 10 月才能領取第一次生存保險金,此時雙方已不具備簽訂養老保險合同的條件,高某稱雙方訂立了養老保險合同,應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維持原判,訴訟費用由高某承擔。

3、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於特定歷史因素造成的,在上個世紀 90 年代初期,受銀行高利率的影響,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較高,按照當時的條件,將每三年返還的生存保險金轉保當時的養老金保險是可行的。1999 年,宣傳材料中提到的養老保險已按規定停辦,客戶也未與公司簽訂養老保險合同,因此,其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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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條款誤導類投訴點評:

1、此類投訴取證比較困難,絕大多數投訴屬於“口說無憑”這種情況。投訴客戶一般沒有確切有效的證據證明業務員的誤導行為,很多情況下難以核實清楚。

2、公司對客戶進行的新單回訪、生存調查等資料,對於客戶投訴相當重要。大多數情況下,這些資料都是不利於客戶的。客戶要想獲得保險公司的支持,還是比較難的。所以,投保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的瞭解清楚條款,不要隨意簽字,不要隨意的對待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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