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孩子撫養費,山東濱州一女士兩次被司法拘留

不給孩子撫養費,山東濱州一女士兩次被司法拘留

不給孩子撫養費,山東濱州一女士被司法拘留

不給孩子撫養費,山東濱州一女士兩次被司法拘留

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6月7日,山東濱州的梁女士被第二次司法拘留,依舊是因為不給孩子撫養費。

梁女士和前夫的孩子飛飛出生於2013年,但孩子出生後不久,兩人就因種種原因離婚,飛飛判給了前夫。由於父親身體不好,飛飛一直跟著奶奶生活。不幸的是,飛飛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更不幸的是,離婚後的媽媽對他不管不顧,消失得無影無蹤。

飛飛起訴媽媽,訴請支付撫養費、醫療費等。2017年,無棣縣法院判決梁女士支付費用共計6萬餘元,先期支付3萬元。官司贏了,飛飛卻始終沒有得到媽媽打來的一分錢。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當執行幹警找到梁女士時,她已經和新男友共同生活,並在鎮上打理著一家蛋糕店。但蛋糕店工商登記並不在其名下,法官在她名下也沒有查控到其他財產。“沒錢,咋整。”她的答覆很簡單,也很冷靜。

今年4月,梁女士在蛋糕店被幹警帶走,實施司法拘留。“當時她保證以後每個月交2000元。”本案承辦法官說。但從拘留所出來後,梁女士不僅故伎重演,連蛋糕店都關了門。

為此,執行幹警再次將其司法拘留。讓執行幹警印象深刻的是,梁女士態度冰冷。“不管如何做工作,就是沒反應,對孩子的病情也無動於衷。”法官說。

更令執行幹警想不到的是,和梁女士一樣,她的新男友也是因為拒付撫養費,子女到法院申請執行。

這類案件標的額不大,執行難度卻不小,有的神秘失蹤、杳無音信,有的則再婚再生育,認為以前的孩子是“累贅”。總體來看,這類案件中離婚夫妻矛盾很深,父母往往遷怒於孩子,或者認為支付的撫養費被大人花了,還有很多人把撫養和探視混為一談,提出:“不讓看孩子憑啥給你錢?”

事實上,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仍要承擔子女因生活、教育、醫療等產生的必要費用,支付撫養費系法定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是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如遇到另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權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其主張權利,而不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來對抗。“因為撫養費的受益者是子女,如索要撫養費也是由子女向父或母進行主張,兩者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可互相抵消。”

不給孩子撫養費,山東濱州一女士兩次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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