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出、超車、闖紅燈……青島交警公佈5起摩托車電動車負全責事故

近期,為全力做好青島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給人民群眾創造安全、有序、暢通出行的交通環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門持續開展了針對大貨車、危化品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四類車輛嚴重交通違法整治,並定期將四類車輛發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會公佈,全社會共同關注交通安全,實現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全力以赴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3月12日,青島交警公佈5起涉及四類車輛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案例。這些案例中,因違法行為,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闪出、超车、闯红灯……青岛交警公布5起摩托车电动车负全责事故

案例一:快遞員突然駛出發生事故負全責

2020年3月11日10時50分,快遞駕駛人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青島市市北區蚌埠路5號門前處與常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明,徐某為“青島郵政”快遞員,因中午著急給客戶送快遞件,由蚌埠路5號門前處,未觀察蚌埠路直行車輛,突然從路口駛出,此時由蚌埠路南向北直行的常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正好由此經過,因躲閃不及,小型轎車右側反光鏡被由此經過的快遞車刮掉,導致車輛受損。快遞駕駛員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二:外賣送餐摩托車“閃出”發生事故

與案例一同一天同一路段同一原因,2020年3月11日11時13分,劉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青島市市北區蚌埠路與郭某騎電動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郭某為“餓了麼”外賣送餐員,因中午著急給客戶送餐,在駕駛二輪摩托車由蚌埠路一無名小路口處,未觀察蚌埠路直行車輛,突然從小路口駛出,此時由蚌埠路北向南直行的小型轎車正好由此經過,因躲閃不及,二輪摩托車前部與劉某小型轎車右側相撞,導致車輛受損,二輪電動車駕駛員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三:摩托車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負全責

2020年3月10日12時8分,孫某某駕駛車牌號魯BS0381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青島市青西新區長江中路469號路段與王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魯B77Q**小型轎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

經調查,當事人孫某某、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沿長江路由東向西直行,發生的追尾事故。此事故中,孫某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

當事人孫某某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就此結案。

案例四:外賣電動車超車釀事故

2020年3月6日11時30分,張某駕駛外賣二輪電動車沿萊西市龍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啤酒廠門前處超車過程中,遇周某某駕駛的車號為魯B51L**號小型轎車在前順行相撞,張某受傷,車輛受損。

此事故張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五:電動二輪闖紅燈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3月2日17時1分,宗某某騎二輪電動車,在青島市青西新區五臺山路路段闖紅燈與胡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魯BTA6**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經調查,此事故中,當事人宗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在沒有交通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宗某某違反信號燈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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