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發工資怎麼寫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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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答尷尬了,所有教科書在編寫的時候,“微信”還沒有誕生呢!發工資的會計分錄比較容易,這個問答的重點聚焦在,“微信”屬於貨幣資金的哪一類!因為至今會計學相關教材沒有明確,本文根據筆者20多年的從業經驗,談談自己的個人見解,以供大家討論。

一、貨幣資金有哪些?

貨幣資金的定義:指會計主體擁有,且以貨幣形態存在的流動資產。

微信賬戶的資金,根據流動性的強弱,劃分為貨幣資金是沒有爭議的!目前會計準則對貨幣資金有明確的描述,貨幣資金包含: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對應的會計科目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微信”裡面的資金應在此三科目中選擇。

二、“微信”賬戶的資金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比較妥當?

在會計準則沒有明確“微信”具體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之前,一切皆有可能!同時,一級會計科目是由財政部會計司明文規定,不可更改。若果可以篡改,為了讓小夥伴們不再糾結現有的會計科目,我一定把“貨幣資金”用作一級科目,二級科目分別用:微信、支付寶……然後才是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書歸正傳,且聽老段的見解:

1、庫存現金

傳統意義的庫存現金,僅描述為保險庫裡面的鈔票,即紙幣、硬幣、其他外幣。如果將“微信”放在庫存現金中核算,有悖常理!原因有二:庫存現金通常不設置二級科目,不設置二級科目的庫存現金不能直觀的區分傳統現金與“微信”;現金管理規範,不利於庫存現金的盤點。

庫存現金很長的歷史時期,不設置二級會計科目。不代表不可以設置二級科目,一級科目不改變的情況下,根據會計主體的管理需要,可以自行設置二級科目,這可是官方說的!雖然,筆者不建議“微信”在庫存現金二級科目中核算,但是在不違背會計準則前提下,各會計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選擇在庫存現金中核算。筆者持保留意見。

2、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下設二級科目核算,對於廣大會計人是司空見慣的事項。二級科目設置常見的原則,是根據結算賬戶+賬號末4位進行設置。例如:銀行存款—工商銀行8808.

“微信”作為銀行存款的二級科目有哪些依據:與貨幣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屬性契合;“微信”具備結算賬戶的特點;騰訊實時發送交易記錄,可視同為銀行對賬單;結算信息截圖可以視作銀行回單。因此,筆者認為“微信”放銀行存款二級科目核算相對靠譜。

當然,微信有“公司”微信和自然人微信,公司的微信賬戶放銀行存款核算相對容易理解。筆者建議實際收付公司資金的自然人微信應參照公司微信處理。如圖:

3、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的定義: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各種貨幣資金。

單從其他貨幣資金的定義看,“微信”與傳統現金和銀行存款有別,應該劃為其他貨幣資金。但是仔細查看會計準則描述其他貨幣資金具體包含的6部分內容,可以看出一個主要共同點,就是為了取得商業銀行某種結算憑證而存入銀行的款項才稱為其他貨幣資金,屬於特定用途的概念。“微信”並不具備這樣的用途和屬性。因此,筆者不建議用其他貨幣資金核算“微信”。

根據上述用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微信”的論點,可以直觀的得出用微信賬戶支付工資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順通財稅段賢明


個人認為微信發工資不是怎麼寫分錄的問題,而是當中有些隱含的風險問題。

微信和支付寶已經非常普及了,個人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企業付款,在某些零售比較多的行業也普遍應用,但是通過支付寶和微信來發工資,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的。

(1) 勞動關係證明和銀行流水證明缺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如果是採用的老闆私人轉賬,那麼這個勞動者是沒辦法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的,如果是用公司來轉賬,那麼由於微信號可以不實名,這個問題也較難解釋清楚。同時,現在在辦理很多事項的時候,都需要出具銀行流水,用微信轉賬記錄未必管用。

(2) 稅務的問題。

通過私人轉賬,那麼這個稅有沒有合法的交,有個稅務風險的問題。當然,通過公司的賬戶走,並且已經代扣代繳的,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3) 證據鏈的問題。

不管是審計還是涉及到司法案件,常用的證據鏈是銀行水單。微信記錄本就可以刪除,需要運營的公司提供完整的記錄。不僅有獲取的難度,還需要進一步驗證每個微信賬號的實名問題,才能最終確定,相當繁瑣。

因此,作為勞動者,儘量還是要求單位按照正規渠道發放工資比較妥當。

分錄是用於記錄事項的。只要是符合事情發生的實質,應該就是可以的。

根據定義,用於發工資的錢放在“其他貨幣資金”更合適。

銀行存款,指企業存放於銀行的款項。而其他貨幣資金,雖然常用的銀行匯票、本票等,也可以包括更寬泛的內容。 此處的微信餘額也是符合這個定義的。

從用途上講,微信和支付寶之類的餘額與銀行存款還是有一定的區別,並不能完全等同,如果加以區分可能更好。

因此,個人認為,用其他貨幣資金記錄支付寶和餘額寶裡的餘額及其變動更為妥當。

當然,這裡說的是餘額。如果涉及到餘額寶、理財通那麼性質又變了。也許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更為妥當了。

總之,就目前來說,通過銀行發工資還是更為規範的做法。微信的餘額可以用“其他貨幣資金”來進行記錄。

以上財會小童觀點,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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