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為什麼要設置提刑案察使司?明太祖:地方官員需要監督

序言: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戢奸暴、糾官邪、雪冤抑、平獄訟,從而整頓吏治,澄清官場風氣。”副使、僉事“分道巡視,其提學、兵備、撫民、清軍、驛傳、巡海、監軍、水利、屯墾、招練等各種專項事能,並派分員巡視京城”——《明史》

上面《明史》中所記載的內容就是明代提刑按察使的主要職責。作為我國曆史上一個大破大立的朝代,有很多制度都起源於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就是明太祖洪武年間設置的一個地方監察機構。

雖然在明朝之前並沒有朝代設置過提刑按察使,但是類似於提刑按察使的機構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經萌芽了。在明朝洪武年間設置提刑按察使以後,明清兩代沿用此制度長達六七百年的時間。作為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部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曆史的發展軌跡。下面我們就來簡單的分析一下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

明代為什麼要設置提刑案察使司?明太祖:地方官員需要監督

明代兩京一十三布政使司

一、明代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的淵源。

其實明太祖朱元璋設置提刑按察使司的想法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一些駐紮在地方的監察機構。後來在秦朝統一以後又設置了監御史,兩漢時期又設置了刺史,等到宋代又設置了按察使。朱元璋正是在前朝的基礎上總結經驗,設置了提刑按察使司。

1、秦朝的監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的鼻祖

如果要想講明白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那麼就必須先從秦朝的監御史講起。話說在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天下分為四十一郡,每個郡設置一個監御史。他們代表皇帝監察地方官員。這實際上就是提刑按察使司的最早起源。“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漢書·百官公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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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御史

2、兩漢的刺史——提刑按察使司的借鑑對象

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區。每個監察區設置州刺史一人,州刺史以“六條問事”,主要負責監察郡守、尉、王國相。等到東漢光武帝時期又調整了刺史制度,使得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逐漸成為地方一級的行政單位。“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蕭相國世家》

“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恆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索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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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刺史

3、元朝的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使的直接來源。

元朝可以說是我們歷史上疆域最大的一個朝代。元朝統治者為了加強對全國的控制,正式成立了按察使司,後來忽必烈有設置了按察八道,後來改名為肅正廉訪使,主要職責就是監察地方官員。如果發現地方官員有違失,肅政廉訪使可以駁正。“各道監司設二員,正三品。下轄副使、僉事、經歷、知事掌地方監察之事。”——《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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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政廉訪使衙門

二、明朝提刑按察使司的設置

其實早在明朝初年,朱元璋沿用的依然是元朝的行中書省制度,也就是說在地方設置行省,在行省裡設置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左右丞等官職。但是後期朱元璋就發現了行省制度的弊端。因為行省在名義上依然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所以行省的權力是相當大的。這對於加強中央集權是極端不利的。因此在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廢除行省制度,在地方設置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和布政使司。在地方上設置三司代替了元朝的行省制度。

1、提刑按察使司官員選拔標準——賢德正直、通曉政律。

明代的皇帝(特別是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對監察官員的選拔是非常嚴格的。一般來說,在地方任職的監察官員大多都是皇帝的親信。只有皇帝充分信任的官員才會被派到地方擔任監察官。一旦地方有什麼風吹草動,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員便充當皇帝的耳目。“不許以新進初任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明史》

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一考兩考者吏部挑選送院。——《明太祖實錄》

從《明太祖實錄》的相關記載,就可以發現明朝對地方監察官員的任免要求還是非常嚴格的。一方面地方監察官員的出身要好,一般來說都是要求進士出身,最低要求也是要監生。而且還要有相關的經驗才可以授予官職。“賢德正直、通曉政律。”是任職的主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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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

2、提刑按察使司官員的主要來源。

除了有嚴格的選拔標準以外,明朝對提刑按察使司官員的來源也有嚴格的要求。總體來說,提刑按察使司官員的主要來源有以下三個:

  • 來源一:吏部推選,皇帝選用。吏部作為中央的官員管理機構,如果地方上的提刑按察使司官員出現空缺的話,一般是由提刑按察使司推選符合條件的官員,將官員的名單呈報給皇帝,然後皇帝再在名單中選拔官員。
  • 來源二:官員聯合會選。如果地方提刑按察使司官員的缺口比較大時。皇帝也會要求官員聯合會選,“外官布政使、按察使缺員,由三品以上官聯合會選。”——《明史》。相比於其它方式,由官員聯合會選體現了一種民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皇帝直接任用提刑按察使司官員所帶來的弊端。
  • 來源三:地方巡撫推薦。這種方式在提刑按察使的任命當中比較少見。一般只有皇帝比較親近的地方巡撫才有這種權力,總體來說使用範圍比較小。在明代中後期,這種制度才開始逐漸普遍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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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提刑按察使衙門

3、提刑按察使的考核——三年一度的“大計”

提刑按察使作為皇帝的耳目,皇帝十分重視提刑按察使自身的廉潔性。對此明朝政府制定了非常嚴格的考核提刑按察使的制度。對它的考核之中,最主要的就是“大計”。

所聞任半有司等官,廉潔守法,政績突出者,即刻舉薦。若貪汙廢事,蠢政害民者,隨即拿捕”。——《大明會典》

提刑按察使從本質上來說是中央官員駐紮在地方。他們基本上每年都要回中央彙報一下地方的監察狀況。一般來說,按察使司的官員必須參加三年一次的大計,在大計的過程中,中央要對地方的按察使司官員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標準包括,

  • 標準一:彈劾官員情況。提刑按察使司作為在地方的監察機構。他們有權利彈劾地方官員。在大計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考核標準就是要考察按察使彈劾官員的情況。如果按察使做老好人,誰也不得罪,恐怕他的烏紗帽就要不保了。“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周禮·天官·太宰》
  • 標準二:審問罪犯,追繳罰款情況。提刑按察使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提點刑獄,如果地方官員在審判的過程中徇私枉法,提刑按察使可以彈劾地方官員。在一些大案要案的審理過程中,皇帝也有可能直接讓提刑按察使參與審判。“由進士歷 順天府 丞,坐大計黜。”——《明史·佞倖傳·朱隆禧》
  • 標準三:推舉官員的數量。提刑按察使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從地方向中央推舉人才。在三年一度的大計過程中,考核提刑按察使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向中央推舉了多少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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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大計

三、明代提刑按察使的主要職責。

作為明朝設置的重要地方官員,提刑按察使的主要職責有三個,第一個是司法審判,第二個是監察地方,第三個職責是向中央推薦人才。下面我們就以提刑按察使的三個主要職責為切入點,詳細探討一下明代提刑按察使的職責。

1、司法審判職責

明代有五級司法審判制度。其中州縣為第一級,府為第二級,提刑按察使則為第三級。一般來說全省的大案要案,如果州縣一級難以做出判決的話,都需要交給提刑按察使進行審理。並且提刑按察使也是一生的最高複核機構。如果有重大的冤假錯案,都需要通過提刑按察使來糾正。並且對錯判案件的官員有進行治理的權力,“將原問官吏依律究治” ——《明史》

提刑按察使在地方的職責,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案件進行復核。體現了其對一省的司法事件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力。提刑按察使複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 書面複核:所謂書面複核就是對案件檔案進行在審理。查看一下案件的檔案是否符合明朝的法律。一般來說這種複核方式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它實際運行起來,效果並不是那麼好。
  • 當面複核:當面複核就是把當時案件裡的當事人都叫出來,再重新走一遍司法審判的流程。一般來說當面複核比較費時費力。提刑按察使在複核的過程中一般不常採用這種複核方式。

聯以天下之大,民之奸究者多牧人之官不能悉知其賢否故設風憲官為膚耳目,激獨揚善,繩愈糾謬,此其職也。——《明太祖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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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衙門

2、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

監察地方官員是提刑按察使的又一個重要職責。但是提刑按察使並不能對違法的官員進行處罰。提刑按察使只能通過彈劾的方式向皇帝彙報。皇帝在對提刑按察使彈劾的內容進行考察之後做出處罰。“親提現到人證覆訊”——《明史》

相比於司法權力,提刑按察使監察地方官員的權力更大。也是提刑按察使的最主要職責。向皇帝上書彈劾是提刑按察使行使監察權力的主要方式。在相關的史書當中,我們可以查到很多按察使彈劾地方官員的案例:

成化十五年八月,山西按察使司奏“六月二十四日夜,山西行都司死囚人越獄逃遁,都指揮使畢英、馬欽及指揮董謙等瀆職枉法,城禁不嚴,乞正其罪”。——《明史》

上面這一段史料就是山西按察使彈劾都指揮使詢私枉法的奏疏。通過奏疏的內容我們就可以發現,其刑按察使向皇帝彙報的方式是非常直接的,所有的罪行都說得直截了當。由此可見,提刑按察使確實有一定的監察權。

明代為什麼要設置提刑案察使司?明太祖:地方官員需要監督

史書

3、向中央舉薦人才職責

向中央舉薦人才是提刑按察使的一個次要職責。基本上也是所有的封疆大吏所共有的一個職責。如果中央某一個部門短缺人才的話,提刑按察使就有責任和義務向中央推舉人才。根據相關史學家的統計,提刑按察使使明朝向中央政府推薦人才最多的機構之一。

明朝200多年的歷史當中,提刑按察使一共向地方推舉人才12500人,其中後來在中央政府得到重用的就有1230人,被分配到地方任職的也有5130多人。由此可見,提刑按察使在明朝官僚隊伍的自我完善方面還是發揮著一定作用的。

明代為什麼要設置提刑案察使司?明太祖:地方官員需要監督

推舉人才

總結:刑按察使在明朝官僚隊伍的自我完善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明朝設置提刑按察使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地方官員的控制和疏導。就其實際效果來說,提刑按察使也確實發揮了這方面的作用。提刑按察使的主要職責就是司法審判和監督地方。

“所可嘆者,司曰按察司,官曰按察使。按察謂何?但以刑名為執掌,人亦以刑名吏目之。棄其尤重,而獨任兼銜。可謂之提刑司,提刑使乎?今內外詳皆轉都察院,人未嘗以都察院為刑曹,奈何按察司獨謂刑名乎?”——《明史》

作為明朝官僚系統的一部分,提刑按察使司在促進明朝地方隊伍的完善和自我淨化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雖然權利沒有地方督撫那麼大,但是提刑按察使一直作為皇帝的親信存在,參與皇帝所謀劃的機密事務。是明朝歷史上一個極為重要的機構,後來這一機構被清朝所繼承,一直存在到晚清才被廢除,持續時間長達六七百年。

《明史》

《明太祖實錄》

《大明會典》

《元史》

《明史·佞倖傳·朱隆禧》

《索引》

《漢書》

《蕭相國世家》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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