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後被辭退,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譚大伯於1952年12月27日出生,系重慶某磚廠員工,2012年12月27日,譚大伯年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仍繼續在公司工作。

2016年1月,因譚大伯身體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譚大伯。

2016年4月14日,譚大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0元。

同日,仲裁委以譚大伯超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譚大伯為此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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