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唐律》在此背景下产生,它吸取历代法制经验和律学成果,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对中国古代乃至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唐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也较前代有实质性的进步。有学者评价说:“《唐律》是我国第一次系统规定有关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问题的法律。”

唐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实现的,亦即司法保护,同时辅以家庭保护及社会保护的方式。唐代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虽未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典, 但在《唐律》的多个篇目和条例中有相应的规定。

一、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唐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严谨认真且详细的规定,对于年龄尚幼的一些犯罪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 对于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

《唐律》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部分。对于十六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如实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必须接受一切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处分。对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原则,仅对死罪及几类重大犯罪承受相应的刑罚。

对十岁以下、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本着限制刑事责任的原则,仅在触犯特定罪名,如犯谋反、谋大逆、故意杀人等依律当判处死刑的重罪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即使犯死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年龄规定的严谨,体现了唐代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与宽容。同时,确定行为人年龄的依据是户籍,要以户籍所载为准,如果出现外貌和实际年龄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外貌看起来年纪很大但实际上年纪小或与之相反等情况,如果以外貌作为判断标准则会出现偏差,酿成大错,所以必须以户籍所载为标准。这反映出唐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 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罚的特殊情况

在《唐律》一些分散的条文中也能发现未成年人本身行为已违反法律但却无需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如未成年人因受教唆而犯罪的,由教唆之入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免责。这一点跟现代刑法的规定极为相近,表现出法律高超的立法技术。当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则“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家中的卑幼则不予判罪、免除刑事责任。

若是未成年人对伍保内罪犯不予揭发;未成年人私自成为和尚、道士、尼姑、女宫;未成年人“嫁娶违律”未成年人盗自家财物,都可以有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特权。体现了唐代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方面的规定

上文介绍了唐代在未成年人犯罪即未成年人是加害人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即未成年人是被害人时,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多方位的保护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唐律疏议·贼盗》“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略人即拐,略卖人为拐卖,只要被掠取之人不肯随和同意,则略人略卖人的罪名即成立。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因其没有什么辨别能力,易被哄骗引诱,因此即使其自愿同意拐卖也是受骗所致,也同样按照略人、略卖人的法律规定处罚。

拐卖未成年人最轻被处徒刑三年,最重可被判处死刑,由此可见唐代对拐卖未成年人行为严惩不贷的处理态度和严厉的打击力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口买卖的发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制裁伤害未成年亲属的行为。《唐律疏议·斗讼》“股詈祖父母、父母”条规定:若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

在中国古代,虽然对直系尊亲属赋予教养训责子孙的权力,但若子孙并无违反直系尊亲教令的行为而遭直系尊亲擅杀,此举便超出了直系尊亲教令子孙的权力范围,需要承担刑律上的责任,即便是因为子孙违反教令而殴杀子孙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唐代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制度

鉴于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唐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制度不可能像刑事制度那样细致和广泛,但是唐代的民间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在民事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缺口

1、对孤幼实施救助

“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孤幼自古以来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我国古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孤幼的恤养,唐代当然也不例外。对孤幼的救助从救助主体来看,可以分为政府救助和民间救助,但是这两种途径的救助相互渗透。

唐代政府对孤幼的救助以法律和皇帝发布的诏令等为制度保障。明确官员救助孤幼的职责,建立孤幼救助机构——悲田养病坊。

悲田养病坊最初由佛家寺院设立,本不属于政府管理的社会救助机构,但是后来政府逐渐把其纳入到国家的救助体系之中。武则天时期唐代政府不仅直接选择管理悲田养病坊的官员即从行政上接管病坊,同时还酌情给病坊划拨土地以补充经费即从经济上支持病坊。

因此,在政府经济和行政的大力推动下,悲田养病坊不断壮大,更多无家可归的流浪儿有了安身之所,唐代政府重视悲田养病坊的管理工作,一方面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统治者体恤孤幼的仁爱思想。

除了大力发展悲田养病坊救助孤幼以外,对于不能自己生存的孤幼,唐代也制定了相关的抚养政策。《唐令拾遗·户令第九》提到:“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由令文可得,唐代政府对不能自存孤幼的抚养,也有相应的安排。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成为孤幼的,如自然灾害、瘟疫、战争等,唐代政府还会对抚养孤幼的人给予一定的粮食补贴也有不定期的救济至少能够缓解一些孤幼的燃眉之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上生存下去。

虽然救济孤幼的政策大多是由政府制定的,

但是真正贯彻落实还要靠民间力量的推进通常孤幼都会由宗亲、友人、僧侣等救助抚养。毕竟政府制定的只是具有提倡和指导性质的政策,而非硬性的带有惩罚色彩的要求,因此,民间力量是使孤幼得到有效救济的重要途径。

2、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现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在中国古代,鉴于社会等级的差别以及有限的教育资源,将接受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纳入法律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唐代积极倡导教育、鼓励教育,官学和私学都出现了繁荣的发展,这也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了条件,因此唐代的教育制度客观上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唐代的教育体系分为官学教育和私学教育。《唐会要·卷三十五·学校》记载:唐开元二十六年,玄宗颁敕,命令“天下州县,每乡之内,各里置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

可见唐代的官学设置当时已经形成从中央到州、县、乡、里的体系,涵盖范围非常广泛

在唐代官学教育发展壮大的同时,私学教育也悄然兴起。当时家境优裕的士大夫家庭多设有家族私塾,其学生除子弟外,也有借读的乡邻友好的子弟。

在唐代教育制度不断发展的前提下,能够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范围也不断扩大,既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也为国家培养了更多的青年才俊。因此,唐代的教育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提高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教化未成年人道德修养、促进未成年人茁壮成长的积极作用

古代青少年受法律保护吗?透过《唐律》,看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唐代私学教育

3、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中国古代在家族主义观念的支配下,家族成员的财产呈现同居共财的状态。虽然有诸多限制未成年人使用家族财产的规定,但是并不能否认家族财产中有属于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在分割遗产之前,男性未成年人还可以得到一份自己日后娶妻所需的聘礼。女性未成年继承人也能从遗产中得到一份属于自己日后出嫁的嫁妆,虽然价值仅有男性未成年人得到的聘礼价值的一半,但也从遗产中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份额。

唐代未成年人享有财产继承权,且继承的份额不会因其尚未成年而有所减少,反而会因其尚未嫁娶而获得额外的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保证了未成年人在遗产继承时的份额和权利,客观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三、总结

对于唐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他有着近乎完备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体恤未成年人罪犯,关爱孤幼儿童等十分有进步性的体现;也有未成年男女不平等,与维护封建制度为前提的缺憾。

我们应该客观冷静地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它,即要看到它优秀的制度设计和卓越的立法技术等众多闪光点,肯定它对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唐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作为封建王朝法制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有其时代局限性,在借鉴唐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出现历史上落后制度的影子。

参考文献:

《唐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探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