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說起刑事案件,首先,大家第一印象就是想起刑事辯護的律師,想起電視劇中“為壞人辯護,為壞人脫罪”的律師。

關於這個說法,我早已見慣不怪,如今也只是一笑而過。其實,刑事案件的辯護不全部為壞人辯護的。在刑事律師的眼裡,沒有絕對的壞人好人之分,只是站立的角度不一樣。

即使,有些案件涉及的人員,被辦案單位拘留羈押,但也未必證實他(她)就是壞人。說不定,他就是一個冤案的無辜受害者,經過多方面的證據收集、分析,最終他得以沉冤得雪,恢復清白名譽。

我們經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有人服刑十幾二十年,或者被判死刑槍決。但若干年後,兇手另有其人,被警察緝拿歸案。還有一種情況是“死者”歸來,意思是當年判死刑的嫌疑人所殺的被害人根本沒死。

這些案件,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輿論,很多人認為這些被錯誤羈押的當事人,可能是罪該萬死犯罪分子。儘管,當年的辯護人也做了不少的努力和辯護,但最終還是敗給了當時的司法環境,無法改變審判結果。想必那些年為這些冤案辯護的律師,肯定遭受不少外人的異樣的評價和另類看法。


刑事案件被害人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今天,我要講的是刑事律師不僅是為被告人辯護,還有另外一種刑事業務——被害人訴訟代理業務。

說起被害人代理業務,這不禁讓我想起,曾代理過的一起強姦案件。這起案件,代理的時間過程極為曲折漫長,歷經將近兩年多的時間。在其期間,我最終不負家屬的委託,圓滿的完成代理工作,維護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記得是那天的一個下午,我在律師所辦公室查著一強姦案件的辯護材料。突然間,一個位中年婦女敲門,隨後推開我辦公室門,問道:“你好,你是彭律師嗎?我今天是特意專程來找你的,我是來自東山市(虛構)的一位母親,我女兒小梅(化名)在這邊的某州市被一男子啊強(化名)強暴。現在,該名男子因為檢察院不逮捕,已經被放出來。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想找個律師幫我們,我在網上看到你的資料,直接過來找你…..”。

說到這,我已經大致瞭解事情的過程。要是在以前,我作為委託辯護人時,自己接手的辯護案件,如果不逮捕無罪釋放時,作為律師的我們一般都會替當事人感到高興的。

我聽到小梅媽媽介紹完案情後,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我深表同情和惋惜,一個花季少女經過這樣的事件,會對她的一生都留下不可磨滅的痛苦。隨後,我對她說:“我需要見過你的女兒,即案件的當事人,我跟她本人核實相關問題和案情,才能決定是否接下你女兒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天一大早,小梅媽媽和小梅提前來到我的辦公室。一個非常瘦小的女孩,小梅媽媽對我說:“她剛才到醫院看了精神科的醫生,經診斷為精神類疾病的。”

我仔細查看小梅提供案發後醫院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記載了案發時小梅是有遭受暴力損傷。另外,在精神科醫生的診斷材料中,該起強姦案的受害者小梅,確實也遭受強大的精神打擊。

當我看完全部的材料後,我和小梅進行深層次的談話,從職業角度分析、醫生的證明材料以及受害者對案件發生場景的描述,我相信她的確是遭受到了侵犯。

我之前所代理的案件,一般是作為辯護人的角色辦理案件。究竟要不要接下這個代理被害人的案件呢?一旦接受,這意味這有一場很漫長的戰要打。況且,目前該案時嫌疑人已經檢察院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已釋放,顯然是對被害人不利的處境。另外,如果最終的結果還是敗訴,受害者以及家屬是否能夠理解,是否會埋怨我們沒有做出最大的努力等等,這些顧慮都使我猶豫。

此刻,小梅和她的媽媽依然在我辦公室裡焦急等待我的回覆。突然,我想起同事的一則發言:“我們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無論是被害人還是被告人,她們都是擁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論是對於哪一方,我們作為律師是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正是因為這樣,我選擇和小梅及媽媽簽訂委託協議和委託書,約定審查起訴及一審期間的代理工作。從此,我為這起案件開始漫長的代理工作。


刑事案件被害人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流程,案件不逮捕後,材料應退回到派出所。緊接著,我去派出所約見辦案民警,查詢到該案件的確是因不逮捕,所以選擇釋放嫌疑人。

因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在偵查階段被害人訴訟代理的地位。在這過程中,我只能為小梅媽媽和她提供更多是法律諮詢或代書的工作。

但我不放棄,我寫了一份又一份份的情況反映,記下一頁又一頁當事人痛苦的陳述。不僅如此,我還把這些真實情況的記錄,相繼遞交給辦案民警和有關部門。

其實,當事人小梅最擔心的事情,便是案件不逮捕後,撤銷案件後沒有下文。整個過程,首先歷經第一次移送審查起訴後退案,家屬向有關部門反映,補充偵查,第二次審查逮捕,又第二次移送審查起訴,歷經不止半年時間,最終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之下,進入審查起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階段,我遞交委託手續後,再次提交我們作為被害人訴訟代理及附帶民事原告訴訟代理的法律意見書,請求是依法追究阿強的強姦罪的刑事責任,維護被害人小梅的合法權益。審查起訴階段,在我看來算是比較順利,案件一個月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

在審判階段,還變換主審法官,不得不說該案也經歷一波三折。較為幸運的是,我們終於還是等來正式開庭。我向法院提交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指派函和授權委託書,併為當事人提交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

那天正式的開庭,我向法庭申明瞭我們代理的兩個身份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正式參與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的訴訟。

庭審時,辯護人的發問,我明顯的發覺一些是帶有誘導性質的問題。隨即,我依法提出反對的發言,審判長也依法公正主持庭審的進行。

但其中一個插曲,我印象比較深刻,當辯護人發問完,我開始發問時,對方的辯護人認為我們沒有權利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我再一次強調,我們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後經審判長的釋法,我們依法對被告人進行發問。

其中一個問題和被告人答案對案件產生很大影響。在舉證階段,我們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列舉十組的證據,擬證實被害人小梅遭受暴力強姦的事實。

後來的辯護階段,我們結合公訴人的證據和本案庭審的事實,發表了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請求依法懲治被告人的代理意見。

期間,當我發現對方辯護人發言中具有貶低及評價性的辯護意見時,我及時提出反對意見,當時審判長也及時作出要求辯護人調整辯護方式的口頭決定。

第一次開庭後,又過二個月的時間,我和受害人以及家屬等來一審法院的正式宣判,判定被告人阿強犯強姦罪判處若干年的有期徒刑,並賠償小梅的治療經濟損失若干元人民幣。


刑事案件被害人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案件中,我們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坐在公訴席一旁的出席法庭,更類似第二公訴人的指控職能,來揭露犯罪和維護受害方的權益。相信大家看過劇中的律師出庭,我代表類似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控方律師。但不同的是,香港刑事案件沒有檢察院公訴方一角色,無論控方還是辯方均是律師擔任。

在我們大陸的法院庭審中,我們較為少見被害人或其代理律師出庭。在代理小梅這個案件中,我們去法院交委託手續,辦案人員驚訝被害人怎麼也委託律師,已有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了。一些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中,我們見到較多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原告身份出庭,律師也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出庭。個別法院的庭審,附帶民事原告或代理人不能對被告人進行發問,不可對刑事部分發表辯論意見,刑事證據質證及辯護意見時法官會制止。

另外,個別法院對僅是作為被害人訴訟代理身份出庭的當事人,不予安排開庭席位,僅是安排旁聽席,沒有發問、質證、舉證、辯護等權利。在小梅強姦案中,我為避免上述問題,在委託書及指派函中註明了被害人刑事部分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原告訴訟代理人的雙重委託授權,通過閱卷、出庭發問、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維護了被害人的訴訟權益。

在個別檢察院審查階段限制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或附帶原告訴訟代理人閱卷的情形。當然,這些都是個別的司法工作者對關於被害人訴訟權利法律規定理解的偏差。現階段,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只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害人主動申請出庭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之舉。

在小梅這個案件中,我深有體會的是,一個案件中,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均有屬於他(她)自己的合法權益。

他們都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證據和事實方面進行分析,給裁判者法官提供兼聽則明的意見,以維護法律能夠正確公正的實施!

漫漫的刑事辯護或代理之路,只有當事人不放棄,我會選擇堅持不懈。我敢為你直言爭取,最怕你因別人的眼光和說法,放棄追溯自己應有的權利,一生在後悔以及遺憾中掙扎!

這就是我代理過刑事案件中,那不為人所知的故事其中的一段小插曲,刑事案件過程繁瑣,需要花費的時間和心血,不為人所知。你看到別人只是在開庭說那短短一番話,卻不知道別人為此翻遍多少次案件材料,畫出多少次重點語句,在腦海中分析多少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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