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釋法』肢體殘疾老人選擇意定監護,也許你也需要這一方案

趙麗華的父母去世後,雖有兄弟在旁,但其年紀也不小了,身體也不好,無法對趙麗華進行日常照管。

面對著人生的種種變故,趙麗華迫切需要其他家庭成員伸出援手,對其未來在醫療、養老等方面進行人身照管。但是,其他近親屬又因為血緣或輩分等問題,在照管和監護身份上存在問題。為此,趙麗華向北京市一家公證處諮詢。

公證處的公證員瞭解了趙麗華的公證需求後,結合其個案情況,為她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公證員親自為他們設計意定監護方案,最終雙方商定在養老、大病醫療兩個層面,授予侄女小靜意定監護權,進而確保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那麼,究竟什麼是意定監護呢?

『微釋法』肢體殘疾老人選擇意定監護,也許你也需要這一方案

微釋法

解讀人:段鳳麗(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什麼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以書面形式約定,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制度。

意定監護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有著怎樣的法律效力?

意定監護具有優先於法定監護的效力。意定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優先於其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那麼,哪些人可以選擇意定監護?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才可以為自己設定意定監護。若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三、選擇意定監護後,原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或者夫妻之間的關係該如何處理?

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人的自主決定,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將自己託付給其他值得信任的人,從而使監護關係不再受血緣、婚姻關係的約束。

但是,意定監護的設立並不改變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夫妻關係。父母子女之間的贍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依舊需要當事人加以履行。只不過夫妻或父母子女不再在被監護人失能或失智時充當法定監護人,意定監護人在委託事項的範圍內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

因此,監護、扶養、贍養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是並行不悖的概念,可以同時進行。

四、在具體操作中應該如何辦理意定監護?

首先,意定監護要在自己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辦理,這是辦理意定監護對行為人行為能力的要求。若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只能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其次,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雖然法律並未規定意定監護協議必須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但相較於公民自己書寫,經過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的意定監護協議書,更能保障意定監護協議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最後,被監護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後,意定監護協議正式生效。此時,監護人按照意定監護協議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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