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 【釋法】共享汽車,是機遇還是陷阱?

【釋法】共享汽車,是機遇還是陷阱?

法潤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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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共享汽车,是机遇还是陷阱?

共享汽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模式吸引了許多人的目光,也讓一些善於“與時俱進的有識之士”發現了致富的新門路。披著共享汽車的外衣,騙子們是如何把手伸向您的口袋的呢?請您往下瞧。

【释法】共享汽车,是机遇还是陷阱?

案情回顧

孫某和田某在一家經營共享汽車的公司任職時,通過擺放易拉寶、宣傳材料、微信公眾號以及口口相傳的形式介紹公司的投資項目,為了顯示公司的實力,擴大知名度,他們甚至舉辦了一場“中外功夫對抗賽”,通過免費發放門票的方式吸引群眾到場觀看,並趁機鼓動群眾投資。公司有較為多樣的投資模式,包括車輛自用、返租、投資充電樁及投資服務站,其中返租,5萬元起投,週期五年,每月返還1100元或者1050元,每月返息,到期返本金。除極少數投資者外,大部分投資者均選擇了返租的投資方式。乘著共享汽車的東風,孫某和田某的投資項目得到了許多人的信賴,吸收了大量資金。

【释法】共享汽车,是机遇还是陷阱?

但是,孫某和田某所在的共享汽車公司並未實際經營與共享汽車有關的項目,共享汽車只是他們用於斂財的噱頭。一段時間內沒有新的投資者出現,公司的資金鍊即告斷裂......

檢察官說法

犯罪嫌疑人孫某和田某明知公司的經營範圍系租賃汽車,不具有從事投資以及吸收資金的資質,仍採用宣傳單、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宣傳投資項目,並承諾返本高息,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日前,孫某和田某已被昌平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释法】共享汽车,是机遇还是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提醒

投資時一定要仔細瞭解項目信息,切勿被他人所宣稱的高回報率矇蔽了雙眼,更不要盲目跟風投資所謂的新興行業。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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