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訓誡,釋法+普法

3月20日,淳安縣檢察院對一起盜竊案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進行公開宣告和訓誡教育。


宣告+訓誡,釋法+普法

被不起訴人鮑某某盜竊財物4000餘元。其案發後自願認罪認罰、本次系初犯、偶犯,並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公開宣告會上,承辦檢察官宣讀不起訴決定並進行不起訴理由說明。被不起訴人鮑某某當場表示認罪認罰,服從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反省。

檢察官對鮑某某進行了訓誡:本案中被不起訴人鮑某某盜竊他人錢財,不僅對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更對社會造成危害,希望鮑某某這次能珍惜檢察機關給予的機會,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

鮑某某在宣告訓誡會的現場低下了頭:“我當時心存僥倖,案發後的第二天警察也來找過我,但我當時內心很矛盾,沒有勇氣站出來承認錯誤。我現在真的很後悔......在今後的人生道路上,我會處事多一份謹慎、多一份踏實,遵紀守法,懂得感恩,回報社會”。被不起訴人鮑某某向檢察官表達了自己的悔意。

淳安縣檢察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是為了防止被不起訴人再次犯罪,淳安縣檢察院探索了對部分不起訴案件採用以訓誡為主要方式對被不起訴人進行宣告、訓誡,並視情況在不起訴決定後讓其承擔一定的社會工作。可以充分彰顯法律威嚴,加強對被不起訴人的法治教育,促使其真誠悔罪,最大程度的實現我國刑法懲治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檢察官也在此提醒:人人都應心懷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以法為繩、以律為鏡、不負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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