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種情況下,禁止“債權轉讓”

一段債務關係,自然有債務人和債權人,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也並不是一層不變的;當遇到債權轉讓時,就會發生變化。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呢?其實就是指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把原本在債權人名下的債權轉給第三人,債務人直接還債給第三人。


這3種情況下,禁止“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全部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將自己名下全部的債權都轉給第三人,而這第三人就將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債務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而原債務合同債權人將因此完全喪失債權人權利。二是部分轉讓,就是指將原合同債權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然後原合同中的債權由原合同債權人和第三人共同擁有。

當然,債權轉讓不是說轉讓就轉讓的,要想轉讓債權,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就不能進行債權轉讓。

1、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或者當事人不同意轉讓的債權,在原債務合同中債務雙方有約定禁止對方轉讓債權的,則債權不可轉讓。

而在《合同法》中第80條也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轉讓未經轉讓方、受讓方和債務人三方的同意,若當事三方有對該債權轉讓不知情的,該轉讓就無法發生效力。

2、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就是指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禁止債權讓與的情況,若遇到這些法律禁止的情況,債權也是不得轉讓的。

3、根據債務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比如說是因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形成的債務關係,債權就是不能轉讓的。比如說在《合同法》中第81條就有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說,專屬債權就是不能轉讓的。


這3種情況下,禁止“債權轉讓”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除了債權可以轉讓,債務也是可以的,但無論是債權還是債務轉讓,都是一種合同形式,是債務的一種處理方式,當債權轉讓產生糾紛糾紛時,也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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